決策上,需要徵得貴族議會的同意,比如徵稅、對外宣戰等事務。而貴族們則透過議會來維護自身階層的利益,對國王的權力形成一定的限制。與大明因胡惟庸案廢除丞相,將權力分散到六部等機構,由皇帝直接掌控不同,英國的權力制衡更多是基於封建貴族與王權之間的利益博弈,體現出不同國家權力分配與制衡機制的差異,英國重貴族議會與王權博弈下的權力制衡,大明則重皇權主導下的部門分散制衡。
在法國,中世紀晚期的法國,國王的權力受到貴族、教會等多方面的制約。法國有著濃厚的封建等級制度,貴族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國王難以直接干涉。教會也擁有較大的影響力,在宗教事務以及部分世俗事務上有著話語權。在處理官員貪腐等問題時,往往需要國王與貴族、教會進行協商,很難做到像大明這般由皇權直接主導,借胡惟庸案果斷廢除丞相,進行權力的重新分配與整頓,體現出不同國家治理理念與權力處置方式的差異,法國重多方協商下的權力協調,大明則重皇權獨斷下的權力變革。
在奧斯曼帝國,其疆域遼闊,權力結構呈現出宗教與世俗權力相結合的特點。奧斯曼帝國的蘇丹是最高統治者,同時伊斯蘭教的神職人員在社會中有著重要地位,他們依據宗教教義,對世俗事務也有著一定的影響力,如參與官員的選拔、監督等。在面對官員腐敗等問題時,會綜合考慮宗教教義、民族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來進行處理,不像大明透過胡惟庸案,單純從皇權對吏治的整治、權力架構調整的角度出發,體現出不同民族宗教構成與權力治理模式的差異,奧斯曼重宗教世俗多因素考量下的權力治理,大明則重皇權主導下的吏治與權力變革。
在威尼斯共和國,作為商業城邦,其權力主要掌握在商業貴族手中,透過商業議會來進行管理決策。商業議會負責制定城邦的商業政策、稅收制度以及對外交往等事務,各個商業家族透過在議會中的影響力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在權力制衡方面,主要是不同商業家族之間的利益博弈,以及商業議會內部透過選舉、協商等機制來維持平衡。與大明廢除丞相後,依靠六部等行政機構的分工協作、相互制衡不同,威尼斯更側重於商業家族利益主導下的議會制衡,體現出不同發展模式與權力制衡形式的差異,威尼斯重商業家族利益博弈下的議會制衡,大明則重行政機構分工下的部門制衡。
在阿拉伯地區,部落眾多,各部落內部有著相對獨立的權力體系,部落長老們掌握著重要的決策權,依據部落的傳統習俗、道德規範等來治理部落。部落之間有時會透過聯盟等形式形成一定的區域權力結構,但整體較為鬆散,缺乏像大明這樣統一的、由皇權主導的權力架構。在處理部落內部的紛爭以及權力腐敗等問題時,也是依靠部落長老們的威望和傳統的裁決方式,與大明借胡惟庸案進行全國性的權力變革、吏治整頓差異明顯,體現出不同地域文化背景與權力治理形式的差異,阿拉伯重部落傳統習俗主導下的分散權力治理,大明則重皇權統一規範下的權力變革與治理。
在日本,當時處於室町幕府時代,其權力結構呈現出幕府將軍、各地大名以及武士階層相互關聯又相互制約的特點。幕府將軍是名義上的最高統治者,但各地大名在自己的領地內有著很大的自主權,武士們則依附於大名,為其效力。在處理政務以及權力制衡方面,幕府將軍需要透過分封土地、賞賜等方式來維持與大名的關係,大名則依靠武士來維護領地的治安等事務。與大明廢除丞相,強化皇權對朝廷各部門的直接掌控不同,日本的權力架構更側重於封建等級秩序下的多層級制衡,體現出不同國家政治格局與權力制衡特性的差異,日本重封建等級秩序下的多層級制衡,大明則重皇權主導下的部門分散制衡。
在朝鮮李朝,秉持儒家思想,其權力架構以國王為核心,同時設有三司等諸多行政機構,以及依據儒家道德規範設立的言官體系來進行權力制衡。朝鮮李朝注重透過儒家的倫理道德來規範官員的行為,言官們會依據儒家的“仁、義、禮、智、信”等準則,對官員的不當行為進行勸諫、彈劾。與大明因胡惟庸案廢除丞相,從政治權力架構調整的角度出發進行變革略有不同,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