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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章 老周:我啥時候才能有典型案例呢?

張偉很硬氣,他認為自己是老唐的徒弟,那麼在做案子的時候也應該向老唐學習。

該硬氣的時候必須得硬氣!

得罪人又如何,做什麼都會得罪人,用主任的話說,怕得罪人趁早回家躺著去,還幹什麼工作啊。

夏光玲也沒想到張偉會這麼說,她的臉色有點不好看,但並沒有在這裡繼續爭論,直接離開了。

一審都已經判了,現在爭論也沒有任何意義。

雙方之間爭論的點很簡單,那就是蘭保勝透過舉報要的錢,究竟是個什麼性質。

公訴這邊認為,蘭保勝以舉報的方式威脅要錢,這個錢就是非法佔有的錢。

如果他索要勞動補償金,完全可以透過正規的方式來進行,所以應當判敲詐勒索罪。

而老唐認為,舉報違法行為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蘭保勝舉報行為不屬於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丶要挾手段。

原因很簡單,從頭到尾蘭保勝都沒有主動以舉報為由要錢!

不管是幾次的主動邀請,還是幾段錄音內容,都可以證明蘭保勝不存在以舉報為由要錢的想法,並且還在第三次談話之後提起了勞動仲裁。

所以綜合判斷,他最終要的那五萬塊應當屬於勞動補償金,既然是勞動補償金,那這個錢就屬於合法的收入。

而敲詐勒索罪的核心就是:以非法佔有為自的!

實務中這型別的案件爭議很大,或者說,對於敲詐勒索這個罪名的爭議都很大。

是的大家沒看錯,不單單是咱們普通人覺得疑惑,就算在公檢法內部,甚至是學術界,對這個罪名的爭議都特別大。

從早年的郭利案,再到近年的李某某案,合理行使權利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依舊很模糊。

刑法中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這是主觀方面的規定。

按法理來說,公檢部門的證據必須具有排他性,必須證明嫌疑人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必須是威脅要挾對方,讓對方產生恐懼心理來處分財產,然後嫌疑人獲得財產。

這樣的情況下,才可以判刑。

否則只要證據不充分,那就應該疑罪從無,但--實務很明顯和書本上不一樣。

更進一步的說,如果索賠的目的和理由合法,那麼索賠數額是否可以當做非法佔有的依據?

就是我們常說的索賠中獅子大開口的情況,這種算不算敲詐勒索?

爭議同樣很大,有的認為例項中顯著過高的索賠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法律沒有對索賠數額做規定,那麼不管要多少錢,都是意思自治的表現,不宜將其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

兩種說法在實務中都有案例這就是爭議。

法律從來不是像很多人想的那樣,不能說對方堅持另一個觀點就有錯··

張偉這邊眼看著對方離開,隨即來到了旁聽席:「王女士,現在檢察院要抗訴,那您的丈夫估計還得在裡面待一段時間。

正常一審判決十天後生效,但是檢察院抗訴,那就相當於開啟二審,所以必須得等抗訴有結果才行。

王文燕本來很開心,但是在看到這邊發生衝突後又開始擔心,聞言也只能點點頭,唉。

一邊的蘭保勝也再次被法警帶走,本來判無罪的時候他都特別激動了,結果又聽到檢察院說要抗訴,整個人都很沮喪。

安慰好了家屬,張偉走到外面撥通了電話。

「喂,主任,一審無罪,但是檢察院那邊說要抗訴————·』」

手機中老唐的聲音響起:「讓他們抗吧,沒事的,我這邊暫時沒辦法出院,

你先盯著點。」

張偉馬上道:「好的主任!」」

醫院內,老唐放下手機,檢察院抗訴在他的預料之中,先不說其他的,這個案子本來就已經批捕了,這種情況下判無罪,抗訴是有很大可能的。

該說不說,光明區法院真的不錯,這種情況下能判無罪,絕對要頂住很大的壓力。

既然這樣,那自己肯定得幫一把,

為什麼老唐認為這個案子有很大的可能會被收入案例庫當做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因為這個案子很特殊。

勞動補償金和敲詐勒索,這兩個詞放在一起本身就有很大的吸引力。

敲詐勒索罪現在確實存在很大的爭議,界限很模糊,但老唐覺得,在當下這個環境,最起碼勞動方面最高法需要界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