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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章 老周:我就說應該借調來的

漢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老唐到了這裡同樣也是到了家。

雖然來的次數不多,但這裡的工作人員對老唐也是很熟悉。

只不過這邊明顯的人少,一般能來這裡進行一審立案的都是律師,普通人的案子,基本上不可能由省高院一審管轄,。

立案庭,有相熟的律師在和老唐打招呼:「唐主任來了,哎呦,這又推著車來的?」

老唐聞言笑道:「是啊,這次的案子有點麻煩,費紙。」

智慧財產權類的訴訟,這是沒辦法的,需要的證據太多了,而且這還只是其中一部分,裡面主要是騰飛公司提供的商業秘密材料,以及一些其他的證據。

比如騰達給出的收費發票,之前固定證據的公證費用發票,還有和陶忠成簽訂的保密合同原件影印件,公司章程對於商業機密的規定等等····

這都是需要的,不是說把人判了就夠。

除此之外,最重要的自然是賠償數額的確定了。

打官司為了什麼,自然是為了賠錢,但是怎麼賠,賠多少,到了法院一定是要有法律依據才行。

不能你說多少就是多少,你的計算必須要有證據支撐。

幸好對方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年中和年未都要釋出財報,而且這個財報基本上應該是真實的。

如果釋出虛假財報,被查出來會被罰的特別狠。

而根據之前那個案件的維權困難程度,以及對方長期的惡意侵權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在判決之後依舊侵權,並且建立二期甚至三期生產線擴大侵權範圍等」行為,老唐認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標準!

我國法律體系裡面很少會有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一般對於侵權行為,都是根據「填平原則」來判決,也就是不能獲利。

你損失了多少,讓對方賠你多少就行。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領域是有但懲罰性賠償標準的,比如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其中的第四款規定: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丶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丶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丶披露丶使用或者充許他人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這就是懲罰性賠償,最高可以是你銷售利潤的五倍!

至於具體怎麼認定,那就是《最高法關於審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裡的內容了。

其中的第四條規定: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後,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所以老唐的證據中就有對方在官網釋出的關於建立二期生產線的證據同樣在提取的時候經過公證。

當然,他這個證據並沒有形成證據鏈,所以還需要向法院申請調取達金公司在安監局備案的安評報告和設計專篇。

然後進行論證對比,看這個二期是否和之前的技術一致,只有一致了才可以證明對方再次侵權。

但這是後面的,而現在,老唐的訴求就是五倍利潤的懲罰性賠償!

當然,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於五倍的懲罰性賠償規定是19年修訂的。

所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則,五倍的懲罰性賠償只使用於19年二月之後,在這之前的,只能依據原本的規定來。

但就算這樣,那個數字也已經極其驚人了!

這種就是所謂的複雜案件,單單是舉證質證都得弄半天,基本上可以說,這種案子就不是一次兩次開庭能做完的。

所以能想像到需要的證據量了,最起碼省高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看到那小推車眼睛都直了。

「唐律師,你這是—————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