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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 老韓:唐主任你有點極端了

又是一個浙浙瀝瀝的雨天,老唐起得有點晚主要是這種天氣真的太適合睡覺了,這樣的天氣,如果沒事的話老唐都想蒙著頭睡他個昏天黑地。

但他畢竟是一個律師,既然已經答應了委託,那肯定要快一點把這個案子辦妥,雖然多等一天,裡面的劉雪紅就能多拿一天國家賠償,但刑事案子不是這麼算的。

還是想著早點讓人出來比較好。

起床收拾好了東西,老唐隨便在酒店樓下找了個咖啡廳開始準備起訴狀。

行政訴訟表面上看很容易,反正直接去告就行,對方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不違法,也就是沒辦法自證清白,那就是違法。

聽起來就好像是手拿把一樣,根本不需要什麼律師參與,但事實上,行政訴訟從來都不容易。

單單是法院受理立案這一關就很難過,有的小縣城,你去提起行政訴訟,好好等著吧,有的是辦法給你拖。

而這個案子的關鍵點在於找準被告」

有人就說了,這明擺著就是京南縣的問題嘛,直接把那什麼縣裡起訴不就行了嗎?

這肯定不行,行政訴訟在主體上特別嚴格,你要告,必須得告那個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單位訴訟的理由,也應該是那個具體的行政行為。

房屋徵收拆遷,中間要經歷很多的行政行為,所以第一要找準被告,第二則要找準作為事實和理由的行政行為。

比如本案中,縣zf肯定不是被告,因為老韓經過多方打聽已經知道了,京南縣為了徵收拆遷專門有一個徵收辦公室。

這個辦公室才是縣zf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

而根據2018年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市丶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行政行為,被徵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徵收部門為被告。

當然,這並不是說這個房屋徵收部門就肯定是被告了,同樣還有其他情況。

至於說當時出現在現場的城管,那屬於房屋徵收部門,委託的徵收實施部門,一般來說很多地方都會委託給一些公司.

這個我估計大部分人應該都知道,新聞上有過一些報導,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強拆行為中咋樣咋樣的,都屬於這種性質的公司。

而且,在以前的時候,很多這些公司,其實是和準備開發的房地產公司有關聯的

雖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拆遷,也就是禁止房地產開發公司參與進拆遷活動中。

但是按照實踐來看,直接重新弄個公司就行了—.

總之老唐前世也見多了這些事,所以還覺得奇怪,這邊的房屋徵收部門居然沒有找拆遷公司看得出來應該是打算合法拆遷的。

可能沒有重視程式吧.

不過,就算有拆遷公司也無所謂,同樣根據最高法對於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做的事,被告還應該是房屋徵收部門。

當然要是做了委託範圍之外的事,那就沒轍了,比如委託你合法強拆,但是你的拆遷程式出了問題,那就是在委託範圍之外的事。

對不對,房屋徵收辦公室肯定不可能在委託中讓你違規拆遷啊。

這個時候就是前面提到的例外情況,被告就應該是徵收實施單位了,和徵收辦公室沒有關係。

你去起訴徵收辦公室,得到的肯定是主體不適格被駁回的裁定書。

這種駁回都不會對你的事實進行審查,因為你的訴訟告錯了物件,

是不是感覺很相似,有點像之前外賣平臺搞出來的那些事,這種你要是不請律師,你知道該告誰嗎?

雖然按照規定,你去起訴告錯了物件,法院應該告訴你誰才是被告,但是呢不告訴你你也沒辦法。

所以法律規定其實剖析起來真的很有意思,老唐前世也特別喜歡做,但是都用在了賺錢上。

而在本案中,沒有提前做好補償方面的準備,也就是說其實錢還沒到位呢,就直接申請讓京南縣法院強制執行,這是誰的原因,當然是房屋徵收辦公室的原因了。

所以被告就是京南縣房屋徵收辦公室,被訴的行政行為也是其當初做出的「城市拆裁字(20x

x)第013號拆遷糾紛裁決」!

下面的實施單位暫時先不用管,對方是按照程式來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