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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章 呂律師上次說要來的,咋還不來?

有很多律師都曾經戲言,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就是所有律師乃至於辯護人頭頂高懸著的一把利刃。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丶訴訟代理人毀滅丶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丶偽造證據,威脅丶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我們通俗所說的律師偽證罪。

為什麼說他是高懸的利刃,因為這個罪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

也就是說,你只要做了這事,不管你有沒有影響到檢察院或者是法院的工作,理論上都可以追究你的刑事責任!

所以有些法學生上課時候就聽刑法老師講過,我們的刑辯律師,不是去監獄,就是在去監獄的路上。

也因此刑辯律師現如今有點像是應聲蟲,公檢法怎麼做他就怎麼說,也是有一些原因的。

又是一週過去了。

騰達律師事務所,張偉依舊在伏案工作,如果說之前還僅僅是模擬的話,那麼現在,他已經可以認定,那個叫呂志章的,真的就是一個棒槌。

這次他有很大的把握把對方送進去!

他早已經是老唐的粉絲,平生最敬佩的就是老唐可以隨心所欲地把各種人送進去,包括對方當事人,對方律師,甚至是上面那個敲錘的·

所以他現在做什麼事都會模仿老唐。

現在老唐依舊在治療中,馬上就要過年了,張偉認為可以把這事當做是一份新年禮物送給唐主任!

忙活了好一會兒,張偉停下手中的工作,開始審視自己的邏輯有沒有問題。

自從做了刑辯律師後,張偉對於律師可能的犯罪都進行了仔細研究。

非但如此,老唐的每次所裡講課他都會仔細去聽,尤其是關於實務方面的刑事邏輯。

他也因此明白了為什麼當初自己明明很用心,但是莫名其妙的當事人就進去

歸根結底其實還是因為他之前作為民法律師,完全不懂刑事那一套規則。

這和法考沒有半毛錢關係,法考的刑事和實務中的刑事,那是完全兩個概念雖然法學老師說刑辯律師日常進監獄,但其實張偉之前還專門做過統計工作,民商法方面的律師入獄的更多。

仔細分析原因後張偉認為,這些律師其實和他一樣,對於刑事邏輯其實根本不懂,非但如此,他們的法律素養他們太過於自信,所以最後就進去了。

民商法領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講究的是意思自治,說直接點就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

也因此,很多這方面的律師,特別是自認為走在前沿的民事律師,特別熱衷於合同的「設計」,模式的「創新」。

為什麼,因為這可以開闢新賽道,新賽道就意味著錢。

可他們不知道,他們的這些做法可能就會和刑事扯上關係,而一旦進入了刑事領域,那是另一種不同的邏輯。

刑事領域特別講究穿透原則,這也是老唐日常的思維方式,你這個合同我不看你設計的多複雜,也不看你是不是創造了新的模式。

我要做的是透過你這些現象來研究你的本質,說人話就是我不管你這有的沒的,我只看你做這事最後到底獲取了哪些利益!

知道是知道,怎麼才算是穿透,那才是真的學問。

張偉現如今很清晰地記得當初唐主任給他講的那個案例。

我們國家嚴禁民間借貸中有複利,也就是俗稱的利滾利,利息就是利息,不能算在本金裡面。

但是呢,當初有一些民法律師是這麼玩的,張三和李四借了一萬塊,約定時限為一年,年息百分之十,那正常來說一年到期後張三得還一萬一。

但是張三到期了沒錢還。

那李四怎麼辦,他沒有著急要錢,他讓張三去他指定的第三方王五去借錢,

而且要借一萬一,同樣是一年,年息還是百分之十。

借了這個錢後李四就讓張三把這一萬一給他還了,明面上兩人這就兩清了,

張三欠的是王五的錢。

但是呢,其實王五的錢怎麼來的,那也是李四給借的,雙方之間同樣有合同在,一萬一,期限一年,沒有利息。

表面上看這沒有任何問題,意思自治啊,你張三到期還不起,我李四還專門讓你去其他地方借,這是在幫你呢。

而且這是三方之間的合同,從合同上來看,沒有任何一方有利滾利之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