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細小,涎沫亦流。已上三項大略相似,更須檢時子細分別。
傷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開,有紫汗流,唇亦微綻,手不握拳。
時氣死者,眼開、口開,遍身黃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與糞門俱不出,面黃白色。
凍死者,面色痿黃,口內有涎沫,牙齒硬,身直,兩手緊抱胸前,兼衣□服單薄。檢時用酒、醋洗,得少熱氣則兩腮紅,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此則凍死證。
飢餓死者,渾身黑瘦硬直,眼閉、口開,牙關緊禁,手、腳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遲,經隔兩三日,肚上,臍下,兩脅肋、骨縫有微青色,此是病人死後經日變動,腹內穢汙發作攻注面板,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子細。
凡驗病死之人,才至檢所,先問元申人:其身死人來自何處?幾時到來?幾時得病?曾與不曾申官取責口詞?有無人識認?如收得口詞,即須問元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幾日方申官取問口詞?既得口詞之後幾日身死?如無口詞,則問如何取口詞不得?若是奴婢,則須先討契書看,問有無親戚?患是何病?曾請是何醫人?吃甚藥?曾與不曾申官取口詞?如無,則問不責口詞因依?然後對眾證定。如別無它故,只取眾定驗狀,稱說遍身黃色,骨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醫人定驗疾色狀一紙。如委的眾證因病身死分明,元初雖不曾取責口詞,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須牒請複驗。
三十、針灸死
須勾醫人,驗針灸處是與不是穴道。雖無意致殺,亦須說顯是針灸殺,亦可科醫“不應為”罪。
三十一、扎口詞
凡抄扎口詞,恐非正身,或以它人偽作病狀代其飾說,一時不可辨認。合於所判狀內雲:“日後或死亡,申官從條檢驗。”庶使豪強之家,預知所警。
卷之五
三十二、驗罪囚
凡驗諸處獄內非理致死囚人,須當徑申提刑司,即時入發 鋪。
三十三、受杖死
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看陰囊及婦人陰門,並兩脅肋、腰、小腹等處有無血蔭痕。
小杖痕,左邊橫長三寸,闊二寸五分。右邊橫長三寸五分,闊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膿水。兼瘡週迴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
背上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如日淺時,宜說兼瘡週迴,有毒氣攻注、青赤 皮緊硬去處。如日數多時,宜說兼瘡週迴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又有訊腿杖,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尤須細驗。
三十四、跌死
凡從樹及屋臨高跌死者,看枝柯掛掰所在並屋高低、失腳處蹤跡,或土痕高下及要害處,須有抵隱或物擦磕痕瘢。若內損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內定有血出。若傷重分明,更當子細驗之,仍量撲落處高低丈尺。
三十五、塌壓死
凡被塌壓死者,兩腿出、舌亦出,兩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鼻有血,或清水出,傷處有血蔭、赤腫,皮破處四畔赤腫。或骨並筋皮斷折。須壓著要害致命,如不壓著要害不致死。死後壓即無此狀。
凡檢舍屋及牆倒石頭脫落壓著身死人,其屍沿身虛怯要害去處若有痕損,須說長闊分寸,作堅硬物壓痕。仍看骨損與不損。若樹木壓死,要見得所倒樹木斜傷著痕損分寸。
三十六、外物壓塞口鼻死
凡被人以衣服或溼紙搭口、鼻死,則腹幹脹。
若被人以外物壓塞口鼻,出氣不得後命絕死者,眼開睛突,口、鼻內流出清血水,滿面血蔭赤黑色,糞門突出及便溺汙壞衣服。
三十七、硬物癮痁死
凡被外物癮痁死者,肋後有癮痁著紫赤腫,方圓三寸四寸以來,皮不破,用手揣捏得筋骨傷損,此最為虛怯要害致命去處。
三十八、牛馬踏死
凡被馬踏死者,屍色微黃,兩手散,頭髮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處便死,骨折、腸臟出。若只築倒或踏不著要害處,即有皮破、癮赤黑痕,不致死。○驢足痕小。
牛角觸著,若皮不破,傷亦赤腫。觸著處多在心頭、胸前,或在小腹、脅肋亦不可拘。
三十九、車輪拶死
凡被車輪拶死者,其屍肉色微黃,口、眼開,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