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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行人吏及合幹人,多賣弄四鄰,先期縱其走避,只捉遠鄰及老人、婦人及未成丁人塞責。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參互審問,終難憑以為實,全在斟酌。又有行兇人,恐要切幹證人真供,有所妨礙,故令藏匿;自以親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誣證,不可不知。
頑兇多不伏于格目內凶身下填寫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別撰名色,寫作“被誣”或“干連”之類,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執人一項。若虛實未定者,不得已與之,就下書填。其確然是實者,須勒令僉押於正行兇字下,不可姑息詭隨,全在檢驗官自立定見。
四、疑難雜說 上
凡驗屍,不過刀刃殺傷與他物鬥打、拳手歐擊、或自縊、或勒殺、或投水、或被人弱殺、或病患,數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殺類乎自縊;溺死類乎投水;鬥毆有在限內致命而實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撻,在主家自害自縊之類。理有萬端,併為疑難。臨時審察,切勿輕易。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凡檢驗疑難屍首,如刃物所傷,透過者須看內外瘡口,大處為行刃處,小處為透過處。如屍首爛,須看其元衣服比傷著去處。
屍或覆臥,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頭之類自喉至臍下者,恐是酒醉攛倒,自壓自傷。
如近有登高處或泥,須看身上有無錢物,有無損動處,恐因取物失腳自傷水類。
檢婦人,無傷損處須看陰門,恐自此入刀於腹內,離皮淺則臍上下微有血沁;深則無。多是單獨人求食婦人。
如男子,須看頂心,恐有平頭釘。糞門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婦人年少之類也。
凡屍,在身無痕損,唯面色有青黯,或一邊似腫,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殺。或是用手巾、布袋之類絞殺不見痕,更看頂上肉硬即是。切要者,手足有無繫縛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處恐有踏腫痕。若無此類,方看口內有無涎唾,喉間腫與不腫,如有涎及腫,恐患纏喉風死,宜詳。
若究得行兇人,當來有窺謀、事蹟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檢出。若無影跡,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鬥毆了,各自分散。散後或有去近江河池塘邊洗頭面上血,或取水吃,卻為方相打了,尚睏乏;或因醉,相打後頭旋落水湥�饋B淥�鄙謝睿�涫�苟橋蛘停��訃啄謨猩襯啵�絞窒蚯埃�櫚彌皇鍬淥疁{死分明。其屍上有毆擊痕損,更不可定作致命去處,但一一紮上驗狀,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緣打傷雖在要害處,尚有辜限在,法雖在辜限內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注:他故,謂別增餘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則雖有痕傷,其實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驗官,為見頭上傷損,卻定作因打傷迷悶不覺倒在水內,卻將打傷處作致命,致招罪人翻異不絕。
更有相打散,乘高撲下卓死。亦然。但驗失腳處高下、撲損痕瘢、致命要害處,仍鬚根究曾見相打分散證佐人。
凡驗因爭鬥致死,雖二主分明而屍上並無痕損,何以定要害致命處?此必是被傷人舊有宿患氣疾;或是未爭鬥以前先曾飲酒至醉,至爭鬥時有所觸犯致氣絕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腎子或一個、或兩個縮上不見,須用溫醋湯蘸衣服或綿絮之類罨一飯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腎子自下,即其驗也。然後子細看要害致命處。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隨身衣物而甲欲謀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執乙就水而死,是無痕也,何以驗之?先驗其屍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脹。此乃乙劣而為甲之所執於水而致死也。當究甲之元情,須有贓證以觀此驗,萬無一失。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氣亦絕,是無痕而死也。
有一鄉民,令外甥並鄰人子,將鋤頭同開山種粟,經再宿不歸。及往觀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聞官。隨身衣服並在。牒官驗屍,驗官到地頭,見一屍在小茅舍外,後項骨斷,頭、面各有刃傷痕;一屍在茅舍內,左項下、右腦後各有刃傷痕。在外者,眾曰:“先被傷而死。”在內者,眾曰:“後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傷,別無財物,定兩相併殺。一驗官獨曰:“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