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可是財富繼續集中於私人的手中,且除了放債收租之外,缺乏其他的出處,至此只有打擾鄉村間的安寧。地方政府原來長於意識形態方面的言辭,而短於經理上的能力,如此一來更不知如何措手了。
儒術成了做官的階梯
兩漢的提倡儒術固然使官僚組織間思想一致,但也產生一種不良的影響——讀書人除了做官之外別無他業可從。以知識為本身為目的,從未為政府提倡。公元2世紀張衡提出一種高妙的想法,稱天為雞卵,地似卵黃。他在132年監製的地震儀,據說圓徑8尺,今日則只有後人挑出的一紙圖解作為見證。與他大致同時代的王充不斷的指出,自然現象和人事沒有直接的關係。這兩位思想家都缺乏後起者繼承他們的學說,其著書也不傳。反之,公元175年政府在太學之前樹立石碑,上鐫六經文句,據說每日來臨摹經文的學者聚車千輛。
以儒學為做官的階梯,始自武帝。其所謂“察舉”和“徵辟”乃是一種強迫的推薦制度。起先所舉者謂之“賢良方正之士”。公元前134年又令每一郡國舉“孝廉”一人。在後漢這制度推行穩定之時,大概每20萬人口舉孝廉一人。這樣的“選舉”,無從全部公正無私。被舉者又非如代議政治下的議員那樣參與議事,卻各授官職。其影響所及只有使被舉而得官者終生與舉者、闢者保持恩澤的關係,而將公事視為次要。在這關頭,儒家習慣上重人身關係,而不嚴格的尊重法治,更能產生不正規的影響。城裡多數的太學生造成輿論的標準,只是他們專注於個人道德,經常感情用事,只能使以客觀標準解決問題的機緣更無從展開。
以上種種因素終於在朝代的末期造成無可挽救的局面。經常每項爭端總是起源於鄉間,而終至驚動國都。當地方官有心懲處當地惡棍之際,經常發現他們後面有本地富紳作主,後者又與朝官勾連,有時尚倚恃宮中宦官作後臺。郡守縣令不得不強制執行。他們以道德的名義審訊,倉促的執法。即判人死罪,對方也予以報復。這一來兩方都走極端,有名分的官僚和他們家屬受害的程度與家強之被懲同樣深刻。自公元153年至184年,很多事件在其他各處原本只能於現代社會發生,但在當日的中國卻已發生。成千上萬的學生遊街示威,向洛陽的政府請願。大規模的拘捕被執行;黑名單也編成。數以百計的政治犯死於監獄,其中不少人的詳情從未公開交代。
宦官與名士的對決
在最後的一段衝突中,所謂黨錮之禍,一方面有宦官的干預。另一方面則有為太學生所支援的名士,一般人的印象乃是好人與惡勢力之鬥爭。雖說以短視界看來,這種說法不算不正確,在長久的局面裡則這樣的結論卻使背景混淆不清。無疑的,漢朝覆亡之前夕,最大的問題乃是地方政府之權力日漸凌夷。當日之邊疆完整無缺,及至局勢不可收拾時,朝中無政策上之爭執。都城內之分裂是由於宦官受到鄉村中新興地主的支援,而為舊有士紳排斥,其實兩方與官僚皆穿通一氣。公元135年的詔令,讓宦官之義子繼承他們的頭銜與家產,因此牽涉到各郡縣之地產,只有使問題更為複雜。指責宦官上下其手,不是沒有根據的。可是要說倘非如此原來已有合理合法的安排則與事實不符。如果當初確有有效處理辦法,則違法之處必已處理要當,可以防患於未然,而不致日後驚動朝廷。事實上,號稱公正嚴明之名士,也置已獲赦免令的人犯於死刑;有些則懲罰對方,殺害其親屬與賓客。在這樣無視於法律的情況下,終於造成整個政體之瓦解。
公元189年兩方之決戰,宦官張讓質問大將軍問進:“卿言省內穢濁,公卿以下忠清者為誰?”當時何進與反宦官的名士站在一起。
張讓之玩世不恭的態度我們不說,可是他這一句話卻提出一段真理,仍不為當時人所洞悉。法律與紀律不同,它是社會上之強制力。要是下層對之已然漠視,上端也不會更為認真。如果希望法律生效,立法必須以一般現行生活狀態為藍本。倘使反其道而行,其執行必極端的困難。
漢代末年情形有如上述,其覆亡已不足為奇。這朝代創始時循秦制而採取一種三分政權的體制。丞相總攬百官,御史大夫管監察,大司馬主軍政。以後名號間雖常更變(如御史大夫為大司空,大司馬為大將軍大司馬),其基本組織則不變。可是公元2世紀末期,原來設官分職的觀念已與事實上發生了很大的距離。監察的職責已由一個次層的官僚稱為“司隸校尉”者擔承。此人具有現代國家內“反對黨首領”之形象。隨著西漢之傳統習慣,大將軍一職,總是由帝之舅父姻兄充當,亦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