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黑馬”唐駁,只跟他們打了聲招呼,便一個人低下頭,又慢慢給烤串刷醬料。
程白站在他旁邊,也向下看了看:“你對他有什麼意見嗎?”
邊斜當然搖了搖頭。
他想起自己上次跟這個人的交流,小青年還嫩呢,實在不足為懼,只轉頭看著程白道:“我只是突然想到了那個《刑法》的漏洞。3·28案的嫌犯,後來怎麼判的?”
網上很難查到相關的訊息。
也不知道是後續真的沒有媒體關注,還是因為什麼別的原因沒有報道。就連3·28案嫌疑人入獄後1年再傷人這件事都很少有人知道。
邊斜實在太好奇了。
因為那也許是公檢法體系遇到過的最輕蔑的挑釁,也必定會成為法官最艱難的判決——
《刑法》第69條第1款規定: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刑法》第71條又規定: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28殺鄰案的嫌疑人犯有包括故意殺人在內的3項罪名,分別量刑後的刑期為36年。從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來看,法院根據第69條第1款的規定,最終決定給嫌疑人執行的刑期是24年。
嫌疑人沒有上訴。
當時幾乎所有人都以為他是服從了判決。
可誰也沒有想到,在入獄服刑僅僅1年之後,他幹出了一件更喪心病狂的事,那就是在獄中鬥毆,故意傷害同住獄友,直接致人重傷!
顯然,這種情況下他所犯下的新罪應由法院進行定罪和量刑。
然而以邊斜的計算來看,法院很快就忽發現那個巨大的難題。
嫌疑人這個程度的故意傷害,按照量刑規則應當判處的刑期應當在7-9年之間。
假設是9年。
這時適用第71條規定,剩餘刑期也就是前罪還沒有執行的刑期是23年,和新罪的9年實行數罪併罰,總和刑期32年,沒有達到35年,根據第69條的規定,並罰的刑期便應當在23年以上,20年以下!
世界上哪裡有大於23且小於20的數?
這時候,法官要怎麼辦?
判超過23年的刑期,不符合《刑法》相關條款的規定;
判少於20年的刑期,那就更荒唐了。
難道進了監獄後不知悔改犯下新罪還能獲得減刑,這不等同於告訴罪犯,犯新罪不僅不會得到懲罰,還能獲得獎勵嗎?
將刑法置於何地!
邊斜那天晚上拿著筆對著這幾項法條算完之後,自己都有些不敢相信,《刑法》中竟然存在著這麼一個尷尬的量刑區間,能讓法官對著犯罪的嫌疑人束手無策,看著清楚明瞭的法條焦頭爛額!
程白是這件事的親歷者,自然比邊斜更清楚這裡面的利害,只是完全沒想到對方會如此自然地問出這個問題。
沒有問漏洞是什麼,直接問怎麼判。
這也就意味著,他已經知道漏洞在哪兒了。
看來,大作家終究是聰明的,嘴上沒說,暗地裡已經研究了個清楚。
程白至今還記得最後一次去看守所會面時看到的那個冷漠至極的眼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