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會有一些存在時效性,類似於兇器上的血跡、兇手身上被害人留下的痕跡、第一犯罪現場的完整性等,如果時間長了,有些重要的線索必然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消失,進而直接加大警方的破案難度。相較之下,反而是無目的殺人案、無差別殺人案,由於其缺乏明確的目標性,才會使警察難以對兇手的犯罪過程進行合理的歸納推測,以至於只有透過大規模的排查走訪,以海里撈針的架勢,才能找到線索,進而將其偵破。想到這裡,聞聽非輕聲道:“李婄雅被毒害一案中,兇手明明換掉了整箱的礦泉水,卻只在其中一瓶水裡加入了高毒性物質,我覺得,他的目的,很可能就是為了模仿無差別殺人案的邏輯,一是明顯的加大了作案過程和受害者出事之間的時間間隔,給警方破案帶來困難。同時,連兇手本人都無法確定被害人的死亡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時要直接追查兇手的下落,對方的不在場證明可能會顯得非常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