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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弋擦了擦額頭上的汗,解釋道:“這篇稿件是專題組提交的,他們的解釋是專題部人手不夠,不得已找了外部人士幫忙。您也知道,我沒有審稿權,我只保證他們準時出稿,至於稿件的真實性應該是審稿編輯們的事情。”許弋立刻將自己的鍋甩了出去。華夏國的雜誌出刊也是講究“三審三校”,三審則是記者或撰稿人提交稿件之後,對應部門的中級以上編輯出任責任編輯進行有道德或操守方面的問題,審稿編輯們往往是逃不掉責任的。不得不說,許弋的鍋甩得非常精準。“那麼專題組,這篇專題報道的責任編輯是誰呢?”總編輯冷冷地問道。一般來說,三審中的 善惡終有報在《星期五》的發行歷史上, 它不是沒有被明星藝人起訴過,但是每次它都非常危險地逃過劫難。因此《星期五》發出的這份宣告才在娛樂圈裡彷彿投擲了一枚震撼彈, 因為這等於說是《星期五》服軟了, 希望能和李瑋達成和解協議。要知道,即便雜誌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刊登有違事實的報道,當事人還是可以追究雜誌社的責任。雜誌社雖然享有“言論自由”,但同時最高法庭也要求雜誌社必須做好對新聞報道真實性的嚴格核查。如果雜誌社有不實報道,那不管任何原因, 所有的法庭都會同意“毀謗罪”的成立。《星期五》雜誌社當然明白毀謗罪成立意味著什麼,不僅是鉅額的賠償,而且一定會被法庭課以更高額的懲罰性賠償, 並且雜誌社苦苦經營的公信力也會在一夜崩盤。正因為如此,《星期五》雜誌社才會第一時間跳出來止損。首先他們要切割自己和高峰的關係, 將自己也塑造成受害者;其次就是要和李瑋達成和解,無論如何自己都不能成為李瑋訴狀中的第一被告人;最後, 《星期五》雜誌社肯定要在內部丟擲幾隻具有份量的替罪羊, 否則讀者那邊也無法安撫。“談判的最好結果就是我們成為起訴的第三人, 讓李瑋和高峰那邊去對掐。”《星期五》雜誌社這次除了法務部全體動員之外,還特意邀請了眾達事務所的律師參與其中。此時正在為雜誌社解惑的就是眾達事務所的高階律師譚珊珊,“不過我不認為李瑋那邊的律師會選擇這條非常困難的道路。其實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起訴《星期五》毀謗, 因為基本上我們在證據上已經敗訴, 現在就是看法庭打算讓我們怎麼賠償了。等我們與李瑋的官司結束之後,我們才能將我們所受的損失轉嫁到高峰工作室身上,進而進行我們的求償。因此, 我並不建議我們走庭審,而是尋求私底下的和解。而且為了和解,我覺得我們的犧牲將非常大,畢竟我們是典型的‘鯨魚’(律師間對資產豐厚的當事人的戲稱),誰都期望在我們身上咬下一塊肉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