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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部分

省的1260年份的葡萄酒好像白開水一樣的消耗著。

雖然都是山大王的等級,但是卡斯蒂利亞的大王明顯比葡萄牙的大王有錢,住的房子也大一些,裝潢的也考究些,雖然還是聚義廳的風格。梁崇儒這時心裡在想著。他現在也入鄉隨俗,和歐羅巴土著一樣,一手抓著一大塊汁水淋漓的牛肉,一手捏著個做工還算不錯的玻璃杯,杯中都是紅色的葡萄酒。

他現在的心情其實是很不錯的,因為和卡斯蒂利亞的條約已經簽署了,正式的名稱是《大明帝國和萊昂——卡斯蒂利亞王國協定》,史稱《塞維利亞條約》。當然是不平等條約!根據後世歐羅巴革命領袖拿破崙·波拿巴的總結,《塞維利亞條約》的不平等性主要體現在這幾方面。

第一、同意大明帝國在格蘭納達蘇丹國滅亡以後,佔有直布羅陀灣周圍約2300阿蘭薩達(卡斯蒂利亞的土地面積單位,一阿蘭薩達約等於40到50公頃)土地。這片大約1500頃的地盤可比一個小小的直布羅陀島大多了,這片土地後來被稱為澳門總督區(一聽就知道是陳德興的惡趣),成為大明帝國在地中海入口的重要據點——不過對這一條是否屬於不平等條約,後世是存在爭議的。因為直布羅陀灣當時是格蘭納達王國的領土,大明只是和卡斯蒂利亞瓜分了格蘭納達,而且卡斯蒂利亞得到了絕大部分的格蘭納達領土。

第二、協定關稅和片面最惠國待遇。根據《塞維利亞條約》的規定凡由大明帝國(包括海外屬地、藩屬國)輸往萊昂——卡斯蒂利亞王國的所有商品,只需要繳納不超過商品在萊昂——卡斯蒂利亞王國的價值的10%作為關稅,除關稅以外,不需要再繳納任何入境稅收和費用。並且萊昂——卡斯蒂利亞王國不經過大明帝國同意,不得增加關稅或其他入境稅收、費用。同時,大明帝國在萊昂——卡斯蒂利亞王國擁有最惠國待遇,也就是將享受最低的關稅和最自由的貿易規則。而且協定關稅和最惠國待遇都是片面的,只有大明單方面享用權利,而萊昂——卡斯蒂利亞王國的商品輸入大明帝國,是沒有上述優惠的。

第三、片面治外法權。根據《塞維利亞條約》的規定凡由大明帝國臣民在萊昂——卡斯蒂利亞王國境內不受萊昂——卡斯蒂利亞王國的司法管轄,一切和大明臣民有關的法律糾紛及司法審判,都將在澳門半島,由雙方司法官員共同會審裁決。

第四、允許大明商會在萊昂——卡斯蒂利亞王國境內購買或租賃土地,建立貿易市鎮並且享有有限的自治權(這就是租界嘛)。

這四項條款,遭受到了後來的歐洲大同黨革命家們的廣泛批評,認為是束縛歐羅巴自由,讓歐羅巴諸國淪為大明帝國主義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罪惡枷鎖。而在《塞維利亞條約》上簽字的阿方索十世(後來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阿爾方斯一世)就一力促成次條約的紅衣主教龐塔萊翁(後來的教宗西利修斯二世),都被後世的歐洲大同黨人稱為賣國求榮的罪人。

不過在天道四年八月,日後歐羅巴的頭號和第二號罪人,卻認為自己剛剛有力的維護了歐羅巴和基督教的利益而感到萬分欣喜——總算沒有賣得太多!

政治正確這回事兒在13世紀的歐洲是沒有人在乎的。歐羅巴的君主們都是現實主義者,沒有什麼東西是不能拿來交換的,信仰,爵位,國土,甚至是王冠本身都是可以交易的籌碼。

而被阿方索十世賣掉的並不多,直布羅陀半島本來就不屬於卡斯蒂利亞,談不上出賣。協定關稅、治外法權、片面最惠國待遇什麼的,在阿方索十世看來都不算什麼,甚至建立自治貿易市鎮也不是什麼問題……有人來做買賣,對王國總是好事情吧?僅僅是有限自治,又不是割讓土地,再說現在萊昂——卡斯蒂利亞王國境內大部分土地都不歸國王管轄,都是貴族和教會的領地。

只做出了這麼一點兒讓步,就獲得了毀滅格蘭納達和當上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機會,實在是太值得了。而且他們還堅守住了最關鍵的底線,天道教不能在萊昂——卡斯蒂利亞王國的土地上自由傳播,天道教的道觀只能建立在大明商會建立的自治貿易市鎮,而且道人不能在自治貿易市鎮外傳教。

有了這一條限制,再加上毀滅格蘭納達,將天方教勢力逐出伊比利亞半島的功勞,紅衣主教龐塔萊翁就有資格在克雷芒四世死後去選羅馬教宗了。

當了,要選教宗光有功勞是不行的,這不足以說服數量超過70名的紅衣主教(選舉教宗需要100名以上的紅衣主教參加,要有三分之二加一票的支援,才能當選教宗)投票給龐塔萊翁這個老惡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