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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部分

年的承諾期內,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從1990年的排放水平平均降低大約5。2%。限排的目標覆蓋6種主要的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京都議定書》還允許這些國家自由組合選取以上6種溫室氣體來規劃各自的國家減排策略。後來,各國政府還就如何執行《京都議定書》達成了比較全面的規則——《馬拉喀什協定》。

Tips:《京都議定書》建立的三個合作機制

國際排放貿易(IET):允許工業化國家(附件I國家)之間相互轉讓它們的部分“容許的排放量”(也稱“排放配額單位”)。

(2)聯合履行機制(JI):允許附件I國家從其在其他工業化國家的投資專案產生的減排量中獲取減排信用。

(3)清潔發展機制(CDM):允許附件I國家的投資者從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並有利於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減排專案中獲取“經核證的減排量”(CER)。

◆清潔發展機制

《京都議定書》建立的三個合作機制,給予工業化國家及其私人經濟實體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只要減排成本最低——實施溫室氣體減排專案的選擇機會,而產生的減排量可用於抵減投資方國家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合作機制能夠透過減排專案的全球配置刺激國際投資,為各國實現“更清潔”的經濟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實施手段。

尤其是清潔發展機制,允許工業化國家的政府或者私人經濟實體在發展中國家開展溫室氣體減排專案,並據此獲得“經核證的減排量”(CER)。工業化國家可以用所獲得的CER來抵減本國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透過促進工業化國家的政府機構以及商業組織對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友好投資,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經濟、社會、環境以及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諸如更清潔的空氣和水資源、改善土地利用方式等,以及實現促進農村發展、就業、消除貧困、降低對礦物燃料的進口依存度等,從而實現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雙贏。

碳金融和碳金融市場

◆碳金融

顧名思義,碳金融就是與碳有關係的金融活動,也可以叫碳融資,大體上可以說是環保專案投融資的代名詞,也可以簡單地把碳金融看成對碳物質的買賣。碳物質主要是與上述清潔發展機制中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的環境汙染物,這些汙染物可以在上述機制中進行買賣交易、投資或投機,所籌集的資金可用來投資於減少CO2等排放的環境保護專案。

一個被公約限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國家,凡是超標排放就要進行經濟補償,換句話說就是可以“出錢購買”排放權。有買就會有賣,由此溫室氣體減排量的國際貿易形成了一個特殊的金融市場。

發達國家在本土實施溫室氣體的減排非常困難,以日本為例,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為12。4億噸,按《京都議定書》規定日本2008年排放量應減為11。6億噸,但其2002年的排放量已達13。3億噸,不僅沒有減少,與基準年相比反倒增加了7。6%。具有主動權的發達國家希望可以透過實施減排指標的國際合作機制將自己的排放“合法化”,因此碳金融的前景可想而知。

◆碳金融市場

自第一宗碳減排交易成交以來,碳金融的承諾總量和總金額增長都十分迅速。全球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市場自1996年至今已累計成交2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原因當然是越來越嚴重的世界環境汙染、核准《京都議定書》的各個國家努力實現其減排承諾、國家級和地區級的碳交易市場(如加拿大和歐盟2005年1月開始執行的排放交易市場)不斷湧現。可以預見,作為一項既履行國際義務也有利可圖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將持續增長,碳金融業也會蓬勃發展。

有報道說,近幾年發達國家將有約500億美元的投資透過CDM渠道資助發展中國家。許多國家的政府和金融機構積極設立碳基金,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交易。截至2005年底,投入碳基金的資金已達30億歐元,其中的2/3作為政府的採購工具,另外的1/3是私營碳基金。私營公司的介入是一個重大突破,越來越多的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和貿易公司對CER本身以及相關的專案融資感興趣。在這個特殊市場上,風險管理也變得更加專業化。

致力於全球發展的世界銀行專門成立了碳金融業務部門(Carbon Finance Business Unit),還設立了總額達10億美元的8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