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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暴中建立起來的一些政府,那麼正是這些政府自己毀滅了國家。利用公眾的騷動,篡權者往往選擇或製造動亂的時期來推行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透過的破壞性法律。可以說,對人民政府機構的建立時機的選擇,是區分制憲者和篡權者的最確定的方式之一。

那麼什麼樣的人民適合接受法制社會呢?人民必須有某種共同的種族淵源利益聯絡和社會約定,但還沒有承擔過法律的真正約束;人民還沒有產生根深蒂固的習俗和迷信;它也沒有受到鄰國突然侵略顛覆的危險,它要能夠獨立對付任一鄰國或借一國之助反抗另一國,而不介入鄰居的爭議;它應該是一個人人彼此相識不必對任何人附加過重負荷的人民;它還要是獨立自主不依賴其他民族也不被他人依賴而自存的人民【原注1】;它必須是百姓即不太富也不太窮自力更生自給自足的人民;最後,它要結合新興民族的可塑和古老民族的穩定。制憲者的難題不在於要建樹什麼而是在於要破壞什麼;其成功稀少的原因在於其很難結合天然的樸素和社會產生的需要。當然,所有這些條件很難被輕易的結合,結果,世上也就沒有幾個構造良好的國家。

在歐洲還有一個國家能夠接受法律:科西卡島。它勇敢的人民為恢復和維護其自由所表現的堅定和英勇,值得一些智者對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