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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蜀黍”們沒有太多的法醫物證學檢驗手段,唯有一些醫學所用的辦法,比如血型檢驗。

血型是以血液抗原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種遺傳性狀,分為ABO三種,也有特殊的。大家都知道,我們的血型主要分為A型、B型、O型和AB型。法醫“蜀黍”用醫生們化驗血型的辦法確定現場的生物檢材是哪種血型的,可以用於排除犯罪嫌疑人。

比如小C被殺的案件現場,提取到了一處可疑的血跡。小C是A型血,而這一處血跡是O型血,說明這一處血跡不是小C的,很有可能是兇手留下的。而小C生前有好幾個仇人,都有可能殺了小C。經過檢驗,這些仇人除了小D以外,其他人的血型都不是O型的,那麼其他人都可以排除作案嫌疑。但是小D不能排除。可是世界上有很多很多O型血的人,所以在現場發現了O型血跡,也不能判斷小D就是作案兇手,只是不能排除他的作案嫌疑罷了。

除了ABO血型,還有很多種血型系統。比如RH系統、MN系統、HLA系統等。再拿上面的案例舉例。如果小D所有的血型系統都和現場遺留的血跡一致,那麼他的嫌疑就會上升,但是不能認定,只能作為法庭上的一個參考證據。

(4)分泌型與非分泌型:有些人的汗液、唾液等體液中會分泌出血型物質,這樣法醫“蜀黍”也可以用上述的辦法來進行血型檢測,這種人是分泌型體質。但也有些人是非分泌型體質,非分泌型體質的人大約佔20%。非分泌型體質的人意味著其唾液、汗液、精液等各種分泌液體中不分泌血液型物質,換句話說,我們無法從他的唾液、汗液、精液樣本中判斷其血型。不過非分泌型本身就是一個特徵可以作為排除嫌疑人的依據。

3。現代法醫物證學

主要指的是DNA檢驗技術,這個我們在後面專門說說。

4。法醫物證學的短板以及互補學科

很多讀者問了,既然法醫物證學如此犀利,你們法醫幹嘛還要研究其他的法醫類學科?學好物證學不就OK了嗎?

其實不是這樣。命案現場是具有複雜性的,法醫物證學不可能解決其他問題。

其一,法醫物證學只是一個檢驗類科學,可以把到手的檢材變成有力的物證。但是這些到手的檢材可不是那麼容易得來的。

有一個案例是這樣的,兇手殺死6人後逃亡,現場到處都是血,怎麼找到兇手的血呢?法醫在對現場進行了現場勘查後發現了一處特徵性血跡。這處血跡是一個血手套印,也就是兇手戴著手套黏附了死者的血後留下的。這一處血手套印的指端有一個噴濺狀的血跡。這裡有噴濺狀的血跡只有一種可能解釋,就是手套受壓後,血跡從手套內沿著手套存在的破口噴濺出來。既然是手套內的血,那麼肯定是犯罪分子的血。經過提取,果真和其他死者的DNA不符,是犯罪分子的DNA。

所以,法醫物證學發揮作用的基礎,是法醫現場勘查學充分發揮作用。

其二,法醫物證不能劃定偵查範圍。

雖然法醫“蜀黍”提取到了兇手的DNA,但是全世界有幾十億人,誰才是兇手?總不能把幾十億人的血都提取過來比對吧?想要迅速找到偵查範圍,法醫物證學就不能發揮作用了。這個只有法醫“蜀黍”透過屍體檢驗、現場勘查,結合警察叔叔的調查結果綜合判斷。判斷的內容主要圍繞案件性質和犯罪分子可能具備的條件進行推理,推理出案件性質和犯罪分子的特徵了,再進行偵查範圍的劃定。

比如法醫“蜀黍”和警察叔叔推理出犯罪分子是死者的熟人,且是未成年人。那麼只需要調查死者的那些未成年的熟人就可以了。這樣就把幾十億人的範圍一下縮小到幾十個人,大大提高了破案效率。

其三,法醫物證學只是單獨的物證。

我們知道,要認定一個人有罪,必須要有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支援。僅僅依靠法醫物證學是不可能完成整個證據鏈的。從兇手為何作案開始,到兇手如何作案,作了什麼案,引發了什麼後果,作案後他又做了什麼。這一切,警察叔叔都必須調查清楚,綜合偵查人員、痕跡檢驗人員、法醫和其他警種的工作,才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這樣才可以在法庭上讓兇手無法狡辯。

所以,法醫物證學確實很重要,但絕對不是警察叔叔和法醫“蜀黍”唯一的辦案方法,我們有更多的辦法去偵破命案。為了真相,每個警種都在發揮著作用,都在精密配合,讓犯罪分子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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