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是非常不一樣的。用一種藥治療一個人的病,也許可以治好,用同樣的藥去治療另一個人的同樣的病,就可能導致死亡。這就是個體差異。長相更是這樣!所以,我為什麼剛才和你說,法醫說話一定要嚴謹呢?”
趙偉說:“有道理。啊,對了,剛才工作太密集了,我總覺得我有個什麼問題想問你的時候被你打斷了;現在想起來了。師姐,你剛才說了一句,溺死是她的其中一種死因,是什麼意思啊?”
王小美咧嘴一笑,說:“我一直在等你問這個問題。如果我們現在就去專案指揮部,告訴專案組2號死者死於溺死,你說我們的結論對嗎?”
“對啊,有什麼不對啊?”趙偉說,“剛才咱們不都是說好了的嗎?你要反悔啊?”
王小美說:“我一直在說,溺死是死者的其中一種死因,並沒有說死者的死因就是溺死。”
“你這是什麼意思?”趙偉說。
王小美說:“法醫病理學課程,前面的很枯燥,後面的很有趣。所以你只記得住後面的內容,記不住前面的內容嗎?法醫病理學的 第一章 就介紹死亡,而死因是解決涉法死亡問題最重要的一項,那麼你知道死因有哪幾種嗎?”
“哦,好像是有那麼一堂課。我記得有誘因啥的吧?”趙偉搜腸刮肚地想。
王小美說:“對,就是那一節課。那你還記得一個叫作聯合死因的東西嗎?”
“哦!”趙偉醍醐灌頂,“記得了!不過,和這案子有關嗎?”王小美以為趙偉瞭解了,還挺高興,結果趙偉問出後半句,王小美無奈地聳了聳肩,說:“聯合死因,就是指死者屍體上發現了兩種都可以導致死亡的原因,但是法醫卻不能明確哪一種為主導。你看,死者有溺死的徵象;同時呢,她的頸外靜脈破裂,這種損傷也是可以很快讓人死亡的。而且你切開死者心臟的時候,出來的血也很少,說明她也存在大量失血。既然大量失血可以死,溺死也可以死,我們又不知道哪一種是主導,所以下的結論應該是:1號死者繫頸外動脈破裂導致大失血合併溺死。”
“好複雜,好像繞口令。”趙偉說,“可是這又有什麼關係呢?”王小美說:“第一,說明死者頸部受傷後立即入水,這是現場重建的一部分。第二,如果是一個人捅她,第二個人推她入水呢?下了這種死因,就可以明確兩個兇手都是殺人的主犯。”
“哦。”這回趙偉是真明白了。
第十五講 死因
世界不是非黑即白,法醫學鑑定結論也自然不會那麼簡單、直白。在一個機體死亡的過程中,可能只有一種因素,但是也可能會有幾種因素。而法醫的職責就是剖析清楚各因素之間的關係。所以,法醫學教材上,也在開篇就闡述了死因構成。
經常會被法醫在鑑定書中闡述的死因有以下幾種:1。直接死因
大部分案件中,死者的死因都比較簡單,那麼導致機體死亡的因素就是直接死因。直接死因是必須存在的。
比如外傷導致人體死亡(顱腦損傷、失血等)、疾病導致人體死亡、中毒死亡或窒息死亡。這些都是直接死因。
這樣的案例,法醫學專業用語格式是:“XX系機械性窒息死亡。”
2。間接死因
一種因素並不直接導致機體死亡,而是這種因素產生的後遺症、併發症導致機體死亡,那麼這種因素就是間接死因,而直接導致死亡的後遺症、併發症是直接死因。
比如被刀砍傷多處,但並不能致死。可惜因為忽視治療等原因,導致傷口感染,引發敗血症死亡。那麼敗血症是直接死因,而刀砍傷是間接死因。間接死因必須是直接死因直接導致的。
這樣的案例,法醫學專業用語格式是:“XX系被銳器致傷後傷口感染,繼發敗血症死亡。”
3。聯合死因
在兩種或兩種以上互不聯絡的死因共同作用於人體,導致人體死亡,無法分辨主要和次要的時候,稱之為聯合死因。
比如案件中,死者被勒頸導致機械性窒息,窒息徵象明顯;同時,死者中刀導致器官破裂,屍體失血徵象明顯。這兩種損傷都能導致人體死亡,也都具有相應的徵象,那麼就無法判斷主次作用,被稱之為聯合死因。
這樣的案例,法醫學專業用語格式是:“XX系機械性窒息合併機械性損傷大出血死亡。”
4。誘因
這在糾紛猝死的案件中極為常見。通常是死者生前患有潛在性疾病,未有察覺。在糾紛中,因為情緒激動、輕微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