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出來,體檢也可能檢不出來,其家屬也並不一定知道他患有這種潛在性疾病。那麼,法醫要證明死者是內在潛在性疾病導致死亡,就一定要拿出證據。這些疾病,通常是不能被肉眼所發現的,那麼怎麼獲取這樣的證據呢?法醫組織病理學會幫助法醫解決了這個問題。
比如,一起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在簡單肢體接觸後,就有一方突然倒地死亡。顯然外傷不足以致死,那麼就要透過法醫組織病理學對死者的內臟器官進行檢驗,確定死者的猝死緣於何種疾病,從而界定行為人應負的責任。如果死者是患有潛在性的心臟疾病,那麼說明行為人和死者發生糾紛這一行為,誘發了死者潛在的心臟病突然發作,導致死亡。行為人的行為只是死亡的誘因,一般不能按照故意傷害致死定罪,那麼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按照過失致人死亡定罪,或者只負責民事賠償責任。
那麼,法醫組織病理學是怎麼開展的呢?顯然用法醫現場勘查箱裡的那點兒玩意,是不可能解決這一高科技問題的。
之前,我們介紹過屍檢的程式。如果法醫在屍體檢驗的時候,發現外界因素並不能導致死者死亡,並且透過毒物化驗,確定死者並不是死於中毒,那麼法醫就要決定對屍體進行組織病理性檢驗。這樣,法醫會透過屍檢工作,逐個或者整套取下屍體的全套內臟器官,比如:心、肝、腦、肺、腎、脾、胰腺、甲狀腺、腎上腺等等。當然,取下的臟器,如果不妥善處理,不僅會腐敗,而且會組織自溶。所以,法醫會立即將取下的內臟放置在一個桶裡,桶裡裝著準備好的福爾馬林溶液,這樣的工序,會把組織固定,防止組織的腐敗和自溶。
固定後的組織,會變成灰褐色,質硬。總之,和學校生物實驗室裡瓶瓶罐罐裡泡著的差不多。固定完成後,法醫會對器官進行觀察,然後在一些常規的部位或者懷疑有問題的部位進行取材。也就是把那些部位切成小塊狀或者小條狀,這一步工序,叫作取材。取材也是比較辛苦的工作之一。因為組織器官經過福爾馬林的浸泡,充滿了刺眼沖鼻的味道,而在這種工作環境裡,法醫還需要仔細認真地發現、辨別可能有異常的組織部位進行取材。但取材畢竟只取一小部分,所以如果取不到異常部位,那麼所有的後續工作都是白費,最後的觀察檢測也不可能發現異常。
取材後,為了防止組織器官細胞死亡後引發的水腫而影響鏡下的觀察,法醫要對取下的檢材進行“脫水”。這道工序是把組織器官裡的水分都去掉,用的儀器裝置是脫水機。
脫水完畢後,法醫要進行“包埋”的工序。包埋的工具類似於大家冰箱裡用於製作冰塊的格子盒,法醫將這些格子盒裡裝滿加溫融化的石蠟,然後將脫水後的檢材放進去,等蠟凝固,檢材就被石蠟包埋在裡面,就像是琥珀一樣。做好的蠟塊就是一個一個小立方體,人體組織就在立方體的中間。這道工序,是為了方便下一步切片。
切片使用的儀器是切片機。
切片機
切片機對一個法醫很重要,別看只是個小小的機器,它能把蠟塊中的組織切成很薄很薄的片。這些薄片薄到只有一層細胞,為了不出現在鏡下多層細胞重疊並有礙觀察的情況,必須要達到一定的標準。切下來的薄片,放在攤片機裡,就會因為水的張力作用而張開,周邊的蠟融化,只剩下一層薄薄的組織。切片和攤片是技術含量最高的兩步工序,如果法醫的技術好,則可以一次成功,如果技術不好,則要反覆切、攤。當然,取下來的檢材有限,所以也由不得法醫不停地去切,所以技術好可以節省檢材,以備今後複核檢驗。
法醫這時候會拿著一張載玻片放進攤片機裡,小心翼翼地把組織薄片放置在載玻片上,這一步要求組織片不能打皺或者重疊。把組織片成功地放置在載玻片上以後,法醫就要進行最後一步工序——染色。因為未經染色的細胞沒法在顯微鏡下進行觀察,所以只有用一些特定的染色方法(常用的方法是HE染色),把細胞質和細胞核分別染色了,才能更清楚地觀察細胞形態、分辨細胞種類,以及判斷細胞是否正常。染色乾燥後,在載玻片的中央組織片處,覆蓋上一層蓋玻片,就可以在顯微鏡下進行觀察了。之前所有的工序,都是定式,只要學習操練過都可以進行。最難的一步,就是最後的閱片。必須具有大量組織病理學知識的法醫,才能準確、客觀地透過閱片而診斷出死者組織器官的異常情況,從而明確死因。就像是病人之前的掛號、分科、引導工作,都很簡單,而最後的診斷則必須要由經驗豐富的醫生來進行。
有的時候,真相就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