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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前與他改了契書,未幾便將歸宗,便也不很為難他。又有一等訊息靈通之人,知他新得一大注錢,一面譏其不務正業,誆了餘家家財,一面也嘆其能為,恐他生事,倒是客氣。

程謙不多時跑了數家,眾人或得程老太公先前囑咐,或是林老安人老親,或是親近街坊,或與程謙交好,又得了他家好處,自然一力應承:“你家難處我待俱知,但有甚事,我等與你圓來。”

程謙走了一回,暗道事已辦妥,回來說與林老安人:“都應承下哩,只等過兩日裡正將文書往縣裡一遞,主簿核過了,交與縣令蓋了印兒、存了檔,便算成了。”

林老安人念一聲佛:“祖宗保佑哩。我與老鬼上炷香去,你與秀英說了,叫她休要擔心。玉姐一年大似一年了,只有李媽媽與朵兒兩個也不成樣子,年前事多便罷了,過了年,細細查訪,尋兩個好丫頭買與她使。”

程謙應了。

林老安人又說:“年前不好挪動哩,年後叫些泥水匠來,把你岳母那屋子修整修整,我們兩個老寡婦一道住去,將這裡正房也休整,你與秀英搬來住,你們那屋子,留與玉姐來住。”

程謙道:“太公屍骨未寒,怎可輕動?且秀英還養著哩。”

“我先挪,待春天暖和了,秀英養好了,你們再搬。玉姐大了,不好總與你們一處住。你們兩口子要做戶頭哩,哪有主人家不住正房的?叫人看了要笑話哩。”

程謙道:“我說與秀英,她怕也不想搬哩,您且安心住下。過兩日,便去衙裡將事辦了,旁事次後再說。”

林老安人心道,我只管與你們騰地方罷了,老鬼臨走前叫我識相些,果然不錯哩。又想,自家年老,素姐不頂用,不如及早將一份嫁妝、私房皆移往玉姐手中,界時縱然秀英做了洪家婦,玉姐總還是程家女。明日程謙還要出門辦事,正可趁機多說說秀英。

林老安人思來想去,一夜未曾安眠,次日程謙約里正等往衙裡去,林老安人自與秀英說話,將將起個話頭兒,道:“你如今虧也吃了、苦也受了,孫女究竟是甚樣兒,你也該看清了,可不敢再胡鬧!那是你丈夫哩,樣樣來得,你再這般,仔細他真個與人跑了!”

秀英這一、二月遭逢大變,許多人安慰她,也有勸誡她的,左右不過與她越親近,說得越直白。她亦不是一味蠻幹,總是掌了數年家的人,偶爾也有反思,眼下旁事皆不用她管,只管來回想這一、二月的大事兒。翻來覆去,只想:當時要是沒有那麼一下兒,孩子現在都能生下來了。抑或是,孩子要還在,太公也不會去了。

不免帶上自責,也硬氣不起來,只怨自己衝動。聽林老安人這般說,悔恨交加:“左右是我的錯,不然太公也……”

林老安人亦哭:“你現知道了,可不敢再犯擰了……”

兩人正抱頭痛哭,外頭捧硯的聲氣:“老安人,娘子,不好了,姑爺那裡傳來話,縣裡不許娘子做戶頭,必要……必要……必要依律,道是得咱家安人做戶頭。”

林老安人與秀英止住了哭,惶惶相對,甚?要素姐做戶頭?林老安人慌了:“這是又怎地了?那個爛泥糊不上牆的,她做戶頭,錯眼不見全家叫她賣了都不覺哩!”

作者有話要說:關於繼承法,中古的繼承所謂在室女得子之二分之一,是有前提的,即這家沒有親子只有養子、嗣子等,或是遺腹子,即,女子要繼承遺產,必須是特殊情況下,否則是沒有繼承權的。有親子在,與在室女留嫁資,但是不分家產,出嫁的女兒也沒有繼承權。所謂遺產,其實是嫁妝錢,也不是繼承所得。當然,如果是無子而有養子,按照法理人情,就能多分一點,出嫁女可能也能得一些,但是這些並不是必須執行的規定。事實上,女兒沒有繼承權,其所得財產是以嫁妝形式出現的,並不是遺產。相對的,男子如果未婚,於聘財之外,再與兄弟平分家產。網路上流傳的宋代分遺產方法,即在室女得四分之三,養子得四分之一,與“子承父分”、“養子與親生同”的原則相違背。宋代案例分析也不是這樣判的。有興趣的同學可以看一篇論文。至於法律規定,宋沿唐制,雖然有自己的宋刑統,但是總體還是沿襲唐代,司法考試似乎有四分之三這個考點,但是某沒看到這個說法引用的第一手資料出處。中國古代雖然有法律,但是與英美法系相似的一點是有判例法,同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很大“法理不外人情”。這就會造成事實上的,女兒能夠分得部分遺產,像是有繼承權。實際上有繼承權的是無子(親子、養子、嗣子)狀態下的女兒與贅婿,有子狀態下的女兒女婿,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