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比較特殊的機構一開始的主要職能其實是“溝通上下情”即一個讓各階層民眾暢所欲言的地方和國情諮詢機構。而不是制定相關法律。華夏共和國當時沒有真正的國家立法機構。各項法律法規基本都是由政務院各部參照西方國家的相關法規,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但政務院為了做到相關法律出臺後必須能夠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因此制定出來的法律草案通常都要經過議政院和諮政院的討論,對不足之處進行修改之後才公告全國實行。
這樣實際上議政院和諮政院就取的了參與國家立法的部分權力,這一規則後來在政務院執政孫綱的推動下以制度的形式確定了下來(因為孫綱在做出決策的時候,也經常的聽取議政院和諮政院代表的意見,雖然以他當時所擁有的權力,實際上可以不用聽任何人的意見),為以後中國真正意義上的立法機關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也為中國向民主憲政的方向前進鋪平了道路。
值得一提的是,在華夏共和國政府各部門機關當中,由清末“大理院”脫胎而來的“檢察院”是獨立程度最高的,而且不但管轄的範圍極大。而且肩負的職能也越來越多。尤其是在防止官員讀職和貪腐方面,檢察院取得了很高的成就。因為自從華夏共和國成立以後,隨著國家經濟的逐漸好轉,很多沾有清代貪腐惡習(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中國人普遍的惡劣根性”田員開始嚮往起更為奢侈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