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款一、大合眾國船隻在中國洋麵遭風觸礁擱淺,遇盜致有損壞等害者,該處地方官一經查知,即應設法拯救保護,並加撫卹,俾得駛至最近港口修理,並準其採買糧食、汲取淡水。
倘商船有在中國所轄內洋被盜搶,劫者,地方文武員弁一經聞報,即當嚴拿賊盜,照例治罪,起獲原賊,無論多寡,或交本人,或交領事官俱可,但不得冒開失單。至中國地廣人稠,萬一正盜不能緝獲,或起贓不全,不得令中國賠還貨款。倘若地方官通盜沾染,一經證明,行文大憲奏明,嚴行治罪,將該員家產查抄抵償。
第十四款一、大合眾國民人,嗣後均準摯眷赴廣東之廣州、潮州,福建之廈門、福州、臺灣,浙江之寧波,江蘇之上海,並嗣後與大合眾國或他國定立條約準開各港口市鎮;
在彼居住貿易,任其船隻裝載貨物,於以上所立各港互相往來;但該船隻不得駛赴沿海口岸及未開各港,私行違法貿易。
如有犯此禁令者,應將船隻,貨物充公,歸中國入官;其有走私漏稅或攜帶各項違禁貨物至中國者,聽中國地方官自行辦理治罪,大合眾國官民均不得稍有袒護。若別國船隻冒大合眾國旗號作不法貿易者,大合眾國自應設法禁止。
第十五款一、大合眾國民人在各港貿易者,除中國例禁不準攜帶進口、出口之貨外,其餘各項貨物俱準任意販運,往來買賣。所納稅餉惟照粘附在望廈所立條約例冊,除是別國按條約有何更改。即應一體均同,因大合眾國人所納之稅,必須照與中華至好之國一律辦理。
第十六款一、大合眾國船隻進通商各港口時,必將船牌等件呈交領事官,轉報海關,即按牌上所載噸數輸納船鈔,每噸以方停四十官尺為準:凡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納銀四錢,不及一百五十噸者,每噸納銀一錢。
凡船隻曾在本港納鈔,因貨未全銷,覆載往別口出售,或因無回貨,須將空船或未滿載之船駛赴別港覓載者,領事官報明海關,將鈔已完納之處在紅牌上註明,並行文別口海關查照;俟該船進別口時,止納貨稅,不輸船鈔,以免重徵。設立浮桴、亮船,建造塔表、亮樓,由通商各海口地方官會同領事官酌量辦理。
第十七款一、大合眾國船隻進口,準其僱用引水帶進,候正項稅款全完,仍令帶出。並準僱覓廝役、買,辦、工匠、水手、延請通事、司書及必須之人,並僱用內地艇只,其工價若干,由該商民等自行定議,或由領事等官酌辦。”
第十八款一、大合眾國船隻一經進口,即由海關酌派妥役隨船管押,或搭坐商船,或自僱艇只,均聽其便。倘大合眾國民人有在船上不安本分,離船逃走至內地避匿者,一經領事官知照,中國地方官即派役訪查,拿送領事等官治罪。
若有中國犯法民人逃至大合眾國人寓館及商船潛匿者,中國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領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
至大合眾國商民、水手人等,均歸領事等官隨時稽查約束。倘兩國人有倚強滋事,輕用火器傷人,致釀鬥殺重案,兩國官員均應執法嚴辦,不得稍有偏徇,致令眾心不服。
第535章用心險惡
偌大個兩江總督臨時衙門正堂靜悄悄的,明明裡面坐著好幾十位兩江五品以上文武官員好不好?
衙門正堂氣氛壓抑沉悶,只有衙門文辦抑揚頓挫的聲音緩緩流敞,守在外頭的總督衛隊戰士伸長了耳朵靜靜聆聽。
怎麼說都是跟隨總督大人征戰南北的狠角色,這些年被強行要求識字學習也讀過一些簡單書籍,也見了大場面懂些天下局勢。
衙門正堂裡頭說的這些,其實他們大部分都能聽懂,可越是如此他們心中越是疑惑,除了幾條讓人一看就不懷好意的條款之外,其餘條款好象沒什麼吧?
帶著滿腹疑惑,他們繼續側耳聆聽正堂中清晰傳出的聲音。
“第十九款一、大合眾國商船進口,或船主,或貨主,或代,辦商人,限二日之內將船牌、貨單等件呈遞本國領事等官收存,該領事即將船名、人數及所載噸數,貨色詳細開明,照會海關,方準領取牌照,開艙起貨;
倘有未領牌照之先擅行起貨者,即罰洋銀五百大元,並將擅行卸運之貨一概歸中國入官。或有商船進口止起一分貨物者,按其所起一分貨物輸納稅餉,未起之貨均準其載往別口售賣;
倘有進口並未開艙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內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徵收稅餉船鈔,均俟到別口發售,再行照例輸納;倘進口貨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須輸納船鈔。遇有領事等官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