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披在身上代替,所以有披麻戴孝的說法。苴絰,指用已結子的雌麻纖維織成的粗麻布帶子,共兩條, 一為腰絰,用作腰帶,一為首絰,用以圍發固冠,有繩纓下垂。杖,也就是後世俗稱的哭喪棒,斬衰所 用之杖為苴杖(苴有粗惡之意),竹製,高與胸齊。用杖有兩重意義,一是表示喪主的身份,在傳統喪 禮中,只有孝子用杖;二是表示“孝子喪親,哭泣無數,服勤三年,身病體羸,以杖扶病也”。絞帶, 是以絞麻為繩作帶,與腰絰相似。古時祭服用帶,有大帶、革帶之分,革帶用來系韍(fú,革制蔽膝) ,大帶用絲織品製成,加於革帶之上。喪服中的絞帶代替革帶,腰絰則代替大帶。冠繩纓,指以麻繩為 纓的喪冠,冠身也是用粗麻布製作。菅屨,是用菅草編成的草鞋,粗陋而不作修飾。
如持喪者是女子,絰、杖、絞帶、菅屨與男子相同,但不用喪冠,而是用一寸寬的麻布條從額上交 叉繞過,再束髮成髻,這種喪髻叫做髽(zhuā)。髽用一尺長的小竹為笄,叫做箭笄。另外還要用粗布 包住頭髮,叫做布總。女子的外衣原先都是連裳於衣,斬衰裳也無上下之分,連為一體。
斬衰之服的喪期是三年,但並非三個週年,只要經過兩個週年外加第三個週年的頭一個月,就算服 滿三年之喪,所以實際上是二十五月而畢。也有一種意見認為,三年之喪應服二十七個月,唐代以後多 從二十七月之說。開始服喪,叫成服、持服;服喪期滿,叫釋服、服闋。行三年之喪據說是因為“子生 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所以,父母死後,為人子者要服喪三年以報答養育之恩。《荀子·禮論》 有這樣一段話:“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近世 學者認為,最重之喪,喪期三年,可能是殷人或東夷的傳統,經儒家竭力提倡(孔子是殷人之後),到 戰國時逐漸推廣,而真正成為制度被社會普遍接受,則在漢代以後。
持斬衰之服者,在三年喪期中的飲食起居日常行為也有制度規範。飲食方面,《禮記·間傳》說: “斬衰三日不食。”《問喪》說:“親始死……水漿不入口,三日不舉火,故鄰里為之糜粥以飲食之。 ”就是說首先要絕食三天,到既殯以後,可以“食粥,朝一溢(1升的1/24)米,莫(暮)一溢米”;百 日卒哭以後,可以“疏食水飲”;一年小祥以後,可以“食菜果”;二年大祥以後,可以用醬醋調味; 喪滿服闋,禫祭以後,才能飲酒食肉。但也有變通之處,《禮記·曲禮》說:“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 復初。……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居喪期間身有疾病或年事已 高,為了避免身體毀傷,不能從頭至尾辦完喪事,陷於“不慈不孝”,允許增加營養以保護健康。在居 處方面,規定在未葬以前,孝子要“居倚廬,寢苫枕塊”,“寢不脫絰帶”。倚廬是靠著門外東牆臨時 搭建的簡陋棚屋,苫(shān)為草墊,塊指土塊。既葬以後,孝子所居倚廬的內壁可以塗泥擋風。百日 卒哭以後,可以對倚廬稍加修整,並鋪設不納頭的蒲草蓆。一年小祥,才拆除倚廬,在原處改建小屋, 用白灰塗牆,稱為堊室,居於其中,並鋪用普通寢席。二年大祥,復居正寢,但仍不能用床。直到服喪 完畢,才一切如常。婦女居斬衰之喪,則不必居倚廬和寢苫枕塊。其他方面,規定在未殯之前,孝子要 哭不絕聲,“晝夜無時”,既殯以後,要一朝一夕哭兩次。以後在整個喪期中,“思憶則哭”。至於不 得婚娶,不得赴宴,不得聽音樂,不得遊戲笑謔等,更是理所當然。還有三月不沐、在大祥移居正寢之 前夫婦不得同居等要求。總之,為了表示哀痛之深,持斬衰之服者在居喪期間要過極不正常的生活。《 禮記·三年問》說:“創鉅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者,稱情而立文,所以為至痛極也。斬衰, 苴杖、居倚廬、食粥、寢苫、枕塊,所以為至痛飾也。”事實上這許多瑣細而苛刻的規定一般人很難完 全做到,後世也多有變通。“居倚廬、寢苫枕塊”,只是名義上的禮節,飲食之類,更難限制。但居喪 盡哀,仍是普遍的倫理要求,形毀骨立,扶而能起,杖而能行,被認為是孝心的體現。孝子們向親友分 發訃告,也每自稱“稽顙泣血,匍匐苫次”。
東漢以後,服斬衰之喪者如是現任官員,必須離職成服,歸家守制(守喪),叫做丁艱或丁憂。父 喪稱丁外艱或丁外憂,母喪稱丁內艱或丁內憂。至喪期結束,才能重新復職。在特殊情況下,皇帝以處 理軍國大事的需要為理由,不讓高階官員離職守制,稱為奪情,但遵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