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屬員有指揮僉事四人,正四品;鎮撫司鎮撫二人,從五品,經歷司經歷,從七品,知事,正八品,吏目,從九品,倉大使、副使各一人。各衛統領本衛及屬所的軍政,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僉事的職掌分工,類似於都司。凡指揮使、同知、僉事負責管理衛事者,稱為掌印、僉書。掌印主管全衛軍士的調撥、增補、選拔以及軍旅防禦之事;僉書分理屯田、營操、驗軍、巡捕、漕運、備禦等事;出征時,各衛率領共屬所聽從朝廷所派將領的排程。
每衛大抵5600人,下轄五個千戶所,每千戶統兵1120人,設千戶一人,正五品,副千戶二人,從五品,千戶、副千戶分管軍務,一人掌印、一人僉書。鎮撫二人(鎮撫是專管軍紀的官員,百戶缺員時可代百戶行使職權),從六品。掾屬有吏目一人。下轄十個百戶所,每百戶統兵112人,分為兩個總旗。每總旗統兵56人。又分為五小旗,小旗管轄10名士兵。
所有的軍政,由衛下達於千戶所,千戶督百戶,百戶下達總旗、小旗,大小聯比以成軍。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國都司、衛所,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禦千戶所65個。兵額最多時達270餘萬人。
國家一旦遇有戰爭,由兵部秉承皇帝旨意,委派都督府官或侯伯出任總兵官,事後還任。明初,地方軍隊領導體制平時和戰時不同。平時的軍隊訓練、守禦、屯田等都由都指揮、指揮使、千戶、百戶等層層負責。都指揮是一地區的最高長官。戰時由朝廷派出的總兵官,指揮臨時調集的某幾個衛所或某幾個衛所的部分官兵,進行作戰。戰爭結束後,軍隊各回本衛所。
總兵是由中央派出的,官爵較高,職權較專。如宣府鎮,永樂時總兵官的職掌為:“整飭兵備,申嚴號令,練撫士卒,振作軍威。務要衣甲整齊,器械鋒利。城堡墩臺坍塌以時修治堅完,官軍騎操馬匹責令飼養膘壯。仍督屯田糧草,並一應錢糧不許侵欺。遇有賊寇,相機戰守”。這就是說練兵作戰,籌餉由總兵負責。正統以後,明朝由盛轉衰,內憂外患加重。在這種情況下長城防線時時處於戒備狀態,被朝廷派遣來的總兵官漸漸變成總領一方軍事的固定官職,都指揮使是地方性軍事長官,漸漸就成為總兵的下屬了。這時期的總兵官被稱為鎮守。鎮守以下,獨守一路的稱為分守。防守一城一堡的稱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為協守,總兵又分正、副。下設參將、遊擊將軍等。除此以外又有提督、提調、巡視、備禦、領班等名。如鎮守薊州總兵官一人,舊設。隆慶二年改為總理練兵事務兼鎮守,駐三屯營,協守副總兵三人,統領南兵遊擊將軍三人,領班遊擊將軍七人,坐管官八人,守備八人,把總一人,提調官二十六人。
總兵官變成鎮守地方的軍隊統帥後,再有戰事時,朝廷又派中央大臣到地方巡撫,事畢覆命。久之,巡撫也成為固定的官職,長駐地方。巡撫多以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充任,其基本職能是監察地方,考核官吏,督理稅糧,撫安百姓,控扼險要,固守城池等。以後偏重於軍事,整飭邊備,提督關隘,贊理軍務者越來越多。如成化八年(1472)巡撫餘子俊於榆林鎮督修長城1770餘里。
明朝規定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軍務,有總兵地方加贊理、管糧餉者加總督兼理等名義。各地巡撫實際上已經掌握一方的民事和軍務大權,總兵官、都、布、政三司使都時為巡撫的下屬,聽其指揮。後來長城防線局勢日趨緊張,戰爭此起彼伏。當時修築長城,或調兵遣將多涉及幾個鎮,為調節、轄制各鎮,以利統一作戰,朝廷又添設總督軍務或總制或總理,派重臣出任,有的成了長設之官。
如弘治十年(1497)在長城防線設定延綏、甘肅、寧夏三邊總制(總督),並明確詔令總督文武,自總兵、巡撫而下皆聽節制。總督具有了廣泛的綜合權力,出則為一方軍政之首,入則為朝廷顯官,巡撫、總兵,地方之司俱聽節制,舉凡行政、軍政、司法、監察之權,無不過問。明末,為阻後金軍入關,朝廷又將兵部尚書外出經略,後來又派大學士出來督師,權力又在總督之上。
明初地方最高軍事長官為都指揮,一變而為總兵官,再變而為巡撫,三變而為總督,最後變為督師。這種轉變基本是沿著兩個方向進行的:一是將平時體制轉變為平戰結合的體制,二是文官參與軍隊的管理,加強對軍隊的控制。
平戰結合的這種體制,平時訓練軍隊的將領就是戰時指揮作戰的軍官。為了取得戰爭的勝利,平時這些將領就要認真操練部隊,比衛所軍的將領責任心更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