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著「世界級社會運動」這面好看招牌的廢除死刑運動,在各國大人物的「保證夠上流」加持下,滲透了法院。由於上流人士也會努力只讓跟自己一樣愛吃飯聊天的上流人士往上升遷,把堅持站在老百姓那一邊的人壓在司法系統底層,所以越是高等的法院被滲透得越徹底,抽籤抽到支援廢除死刑法官的機率也越高。
於是有一連串殘忍的殺人犯,依照提倡廢除死刑者所推廣的「無罪推定」、「罪疑惟輕」原則,以有點理智就無法認同的理由免於死刑。
像是入室竊盜殺死屋主少婦,不但數度折返掠奪財物、意圖盜領存款,還性侵屍體並烹煮毀屍,最高法院法官判免死的理由是他的姦屍行為證明他(雖然有女友還是)愛著(和他之間的關係只能說是單方面被騷擾的陌生人的)被害人不禁讓人懷疑,要是沒有姦屍,犯罪過程不那麼非人一點,法官是否反而會判得比較重?
對於「犯人深具悔意所以給其自新機會」的標準,從原本的「取得被害者家屬原諒」,變成「取得法官原諒」。只要在法官面前有(對著法官向不可能出庭的被害人)道歉,就算一出法院大門就立刻羞辱死者,也沒有關係。這樣法官還認為太嚴格,已經變成了只要是活人,就算當庭恐嚇要殺光倖存者也無所謂,一律都有悔意。法官認為他可能會在未來突然懊悔,所以要預設他懊悔了。至於法官是否要負責保證他未來絕對沒有機會實現他的恐嚇?那是社會的責任,不是法官要負責的事。
由於蓄意殺人是本國判死刑的要件之一,所以法官改變了能認定是蓄意殺人的基準。只要有理由,不管那個理由是什麼,都算成是非蓄意殺人。比方說因為不想被警察抓到所以拿鎗射擊倒地警察的頭,這是為了拒捕才殺人,不是為了殺人。比方說因為強姦被害者時被害者掙扎,於是勒死被害人棄屍荒郊,這是因為怕被發現才殺人,不是為了殺人。比方說可以想見,就算是因為想試試殺人的感覺所以殺人,也不是蓄意殺人,而是為了想體驗刺激才殺人。
由於情節重大也是判死刑的要件之一,所以雖然犯罪率沒有下降,國民夜不安寢,各種慘無人道的事情一再發生,本國在判決書上被稱為「情節重大」的刑案件數還是大量減少。
由於智慧障礙是減輕刑度的可行理由之一,所以雖然眾多殺人犯即使事前有作出規劃,能夠正確使用工具,誘騙被害人到無法求援的地點動手,事後能和警方鬥智脫罪,準確評估風險損益選擇要犯的法條,本國在判決書上被肯定為「有智慧障礙」的刑案件數還是大量增加。精神失常同上。
假如以上方法全都不管用,還是判死了,最高法院還可以想法設法挑檢察官的毛病,藉口有「足以影響量刑的瑕疵」,讓案件更審。比方說,要求檢察官查清楚,這個犯人是在拿走財物之前就想殺死被害人呢?還是之後?要是又判死了,下次就要求檢察官查清楚,這個犯人用了啞鈴和電磁爐砸被害者的頭,到底是哪一個砸死人的呢?要是又判死了,再來要求檢察官查,偷走的財物裡有沒有身分證和提款卡呢?再來要求檢察官查清楚,竊盜和殺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民間出現了各種打油詩。「一審死刑,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豬腳麵線通常是大難過後,毫髮無傷時在吃的。
即使成功闖過重重難關死刑定讞,由於世界各大「先進」國都要求廢除死刑,一面說絕對不會施壓干涉他國內政,一面說不廢除死刑就要在外交經濟等各方面加以打壓,所以死刑犯都好好的以納稅人的錢養在牢房裡。政府技術性廢除死刑。
那是廢除死刑運動在本國最為成功的時光。國內雖然存在著反對者,且多數民意站在反對那邊,不過對政策的影響力遠遠不及支援廢除死刑方。
然後就發生了那起案件。
一個男子因為找不到工作,想說去吃牢飯好了,決定犯罪。
這在本國不是什麼稀奇的事情,經常有人想吃牢飯所以故意犯罪,過年前這種情況尤其多。他們會跑去搶劫商店,手上拿刀,看起來卻只像是打算切水果,毫無殺氣。因為目的是吃牢飯,也不會搶多少錢。有人搶到香菸跟零嘴就滿足了。有人搶劫時先向店員道歉,店員看他如此和善,根本不覺得有必要報警,於是他只能自己去警察局自首。過去這些案件都不會有人因此流血。
而在那起案件裡,犯人用玩具引誘十歲男童到無人的地方,然後一刀割斷孩子的喉嚨。一個無辜的孩子就這麼死了。
那只是個普通老百姓家裡普通的孩子,家長需要為了養活孩子努力工作,而他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