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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年。

1978年冬天,距離他第一次傷人過了四年時間,那年他在一處磚窯做工,與一個16歲的少年相處得不錯。後來他把少年騙回家,毫無緣由地用繩索將其勒死,然後棄屍到村外一處洞穴中。當時少年的屍體是蜷縮的,沒穿衣服,手腳都被折斷了。他因此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後來改為有期徒刑,於1998年9月刑滿釋放。

可以說,以上的背景調查,讓於明遠與“罪犯側寫”更近了一步,他不但具有犯罪前科,而且是殺人前科,這無疑為他多年之後的連續殺人積累了相當的經驗和膽識。可是為什麼他再次殺人,會出現在獲釋整整10年之後呢?

通常犯罪心理學家認為,連環殺手前兩次作案中間相隔的時間,是最難判斷的。可能是幾天,也可能是幾年,甚至幾十年。而對於連環殺手再次作案的原因,往往都歸結於反覆經歷“挫折”,但於明遠的情況恰恰相反,他再次作案正是他生活開始滋潤的時候。對於這一點專案組有些想不通,因此對於明遠是不是兇手,還心存疑慮。

其實這一點,在韓印看來是可以解釋得通的。它涉及一門叫作“閒暇社會學”的學科,簡單說來,就是指人閒暇下來,便總要找點事情打發時間。對於那些因沒有工作、經濟窘迫等原因被動空閒下來的人,如果他們有反社會人格,在這個時候容易引起激化,比如“小徑殺手楊樹明”;而因經濟轉好、收入增加等正面因素,可以自由掌控時間的人,理所當然會追求享樂,即如中國人常說的一句俗語“飢寒生盜心,飽暖生淫慾”。於明遠顯然屬於後者,出獄10年間,他迫於生計,只能把精力和氣力都放到田間勞作上;而從2008年開始,由於田地被徵收了一部分,他不但農活少了許多,並且還得到一筆數目可觀的補償款,因此進而產生享樂需求,只是他人生中最大的樂趣就是“殺人”!

於明遠家距離梯形地帶不足一公里,而他承包的菜園離那兒更近,位於梯形地帶後面新修成的柏油馬路西側,距離失蹤多發區域的土路只有五六百米。在跟蹤於明遠時,支援小組欣喜地發現,他偶爾在結束上午的勞作後,會在土路上逗留一陣子,才往家返。他大都會點上一支菸,臉上沒有任何表情,怔怔地蹲在路邊,像是在回味,又好像在等待什麼。其實回家途中,歇歇腳抽袋煙,沒什麼可大驚小怪的,問題是他回家根本沒有必要經過那段土路,這就值得玩味了。

另外,一直困惑韓印的轉移屍體的工具,於明遠似乎也給出了答案。他確實沒有汽車,但有一輛手推平板車。他每天推著那輛足夠裝下一個成年人的平板車,往來住處與菜地之間,而那輛平板車上除了裝載務農工具,也必放一張藍色苫布。

由以上兩點,於明遠的作案過程便基本理順:他於土路上等待目標,伺機作案,得手後將受害者搬到平板車上,用苫布蓋好轉移走。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當時受害者已徹底死亡,否則他是不敢在光天化日下用板車拉的。當然,作案這麼多起都未被目擊,運氣也確實太好了。還有,從他活動範圍如此狹隘來看,毀屍現場也許就在他的住處。

據住在於明遠家周邊的一位村民說,經常在深夜裡聽見他家裡放著很大的電視聲響,而那時候他家的狗總是叫得特別厲害,鄰居們大都不敢招惹他。加之院牆特別高,他深更半夜在院子裡做什麼沒人知道。韓印和專案組分析,那個時候應該是他分屍的時段。

“上午殺人,下午下棋,晚上分屍”,這也許就是於明遠“作案日”一天之中的活動。只是讓人難以想象的是,究竟怎樣的惡魔才需要那樣的生活呢?當然現在還不是分析這個的時候,眼下重要的是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將於明遠在證據確鑿的情形下抓捕歸案。

剛剛分析過,於明遠作案多起未露出馬腳,運氣好是很大一個因素。但好運氣總有用完的時候,而且一旦厄運降臨,便如倒塌的多米諾骨牌一般,所有不利因素會接踵而來。

就在專案組基本鎖定於明遠,正討論抓捕方案時,一個二十多歲的小夥子為他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切入點。據他講,大概兩年前,有那麼一天,他經過案發區域時,被人從後面用皮帶勒住脖子,他被拖著退行了三四米遠,後來被樹根絆了一下,兩人一起摔倒了。轉過身來,他看到勒他的人是於明遠,當時他要報警,可於明遠一再解釋說是和他鬧著玩的,他看到是本村人,自己也沒有受傷,便沒再追究。之後沒多久,他就外出打工了,這次因母親病重趕回來探親,聽家人說起警方正在徵集線索的事,他越想越覺得不對勁,所以趕緊到派出所找專案組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