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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因當時楊炎定製,乃依照其定製的前一年,也就是唐代宗之大曆十四年的田租收入為標準而規定以後各地的徵收額的。這麼一來,在朝廷的徵收手續上,是簡單省事得多了,可以避免每年調查統計墾田數和戶口冊等種種的麻煩,然而其相應而起的弊病卻是大了。也因為如此,這一制度就變成了一種硬性規定,隨地攤派,而不再有全國一致的租額和稅率了。

舉一個具體的例項來講。據當時陸贄的奏議說:臣出使行經,歷求利病,竊知渭南縣長源鄉,本有四百戶,今才一百餘戶。闃鄉縣本有三千戶,今才有一千戶。其他州縣,大約相似。訪尋積弊,始自均攤逃戶。凡十家之內,大半逃亡,亦須五家攤稅。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

這因為兩稅制之創始,本因以前的帳籍制度淆亂了,急切無從整理,才把朝廷實際所得的田租收入,以某一年為準而硬性規定下來,各地方朝廷即照此定額按年收租。若某一地以某種情況而戶口減少了,墾地荒曠了,但朝廷則還是把硬性規定下來的徵收額平均攤派到現有的墾地和家宅去徵收。於是窮瘠地方,反而負擔更重的租額,形成如陸贄所說,由五家來攤分十家的負擔,這豈不憑空增加了他們一倍的租額嗎?於是那地的窮者愈窮,只有繼續逃亡,其勢則非到一家兩家來分攤這原來十家的負擔不止,而此一家兩家則終必因破產而絕滅了。

再換一方面推想,那些逃戶遷到富鄉,富鄉的戶口增添,墾地也多闢了。但那一鄉的稅額也已硬性規定下,於是分攤得比較更輕了。照此情形,勢必形成全國各地的田租額輕重不等,大相懸殊,而隨著使各地的經濟情況,走上窮苦的更窮苦,富裕的愈富裕。這是唐代兩稅制度嚴重影響到此後中國各地經濟升降到達一種極懸殊的情形之所在。雖說此後的兩稅制,曾不斷有三年一定租額等詔令,但大體來說,自唐代兩稅制創始,中國全國各地,遂不再有田租額一律平等的現象,則是極顯著的事實!

李曜知道,唐代兩稅制,規定不收米穀而改收貨幣,因此農民必得拿米糧賣出,換了錢來納稅。如此則商人可以上下其手,而農民損失很大。再舉一例項,據當時的陸贄說:定稅之數,皆計緡錢。納稅之時,多配綾絹。往者納絹一匹,當錢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納絹一匹,當錢一千五百文。往輸其一,今過於二。又據四十年後的李翱說:建中元年,初定兩稅,至今四十年。當時絹一匹為錢四千,米一斗為錢兩百,稅戶輸十千者,為絹二匹半而足。今絹一匹,價不過八百,米一斗,不過五十。稅戶之輸十千者,為絹十二匹。況又督其錢,使之賤賣耶?假今官雜虛估以受之,尚猶為絹八匹,比建中之初,為加三倍。這一項田租改徵貨幣的手續,也從兩稅制起直延續到現在。

而最主要的是,則是朝廷為這財政收支以及徵收手續之方便起見,而犧牲了歷史上傳統相沿的一項經濟理想,即土地平均分配的理想。自兩稅制推行,朝廷便一任民間農田之自由轉移,失卻為民制產的精神。結果自然會引起土地兼併,貧富不平等,耕者不能有其田,而獎勵了地主的剝削。

總之,這一制度之變更,是中國田賦制度上的最大變更,這是中國歷史上經濟制度土地制度古今之變的一個至大專案。兩稅制結束了歷史上田賦制度之上半段,而以後也就只能沿著這個制度稍事修改,繼續運用下去。這雖不能說是歷史上之必然趨勢,然而也實在有種種條件在引誘,在逼迫,而始形成此一大變動。

中國歷史上的經濟與文化基礎,一向都是在農村,而並不在都市,哪怕城市化非常高的宋朝,如果沒有農村基礎,也只能是空中樓閣。先秦時代的封建貴族,唐以前的大家門第,到中唐以後逐漸又在變。變到既沒有封建,有沒有門第,而城市工商資本,在中國歷史傳統上,又始終不使它成為主要的文化命脈。一輩士大夫知識分子,還可退到農村做一小地主,而農村文化,也因此小數量的經濟集中而獲得其營養。若使中唐以後的社會,果仍厲行按丁授田的制度,那將逼使知識分子不得不遊離農村,則此下的中國文化也會急遽變形。這一點,也足說明何以中唐以下之兩稅制度能一直推行到清末。

但這其中既然有這些弊端,要改革當然也就是從這些弊端開始,只是李克恭這個人,是不是有這麼大的決心?李曜感覺不像。

第029章 潞州驚變

李曜想到此處,心中無奈地自嘲:“別說你只問搞定一個區區潞州該怎麼辦,就算你問怎麼把大唐起死回生,哥也可以給你大侃特侃說個三天三夜——當然,哥是不擔責任的問題是你李克恭同志不像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