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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部分

也經常缺乏。而中唐以後的錢幣大多集中在商賈手裡。建中年間,韋都賓、陳京就說,如果富商每人留萬貫,其餘借給國家,則在京一、二十富商錢,能頂政府一年財政經費,而全國一、二千大商之錢,竟能使國家數年所用豐足。為改變錢重物輕給農民和小手工業所帶來的沉重負擔,保證國家稅收,朝廷往往禁止銷熔錢幣,禁止商賈積存貨幣,禁止貨幣流通以及幣面交易可用錢帛,納稅可用谷帛等,都由於工商業和商品流通的進一步發展和商賈勢力的膨脹而失敗。建中時,政府曾強行“借商”和徵收“僦櫃質錢”,引起商賈們的強烈的反對而“罷…市”,甚至有的商賈“多亡命入南山為盜”,朝廷懼而不得不“詔皆罷之”。從上可知,商賈們在當時社會上已有了相當經濟和政治勢力,迫使朝廷的支配權力逐漸走向松馳而採取一定的讓步政策。

總之,在唐中央與商賈之間的經濟關係對抗中,保持著相互利用,相互妥協的關係。

中唐以後商賈勢力的發展也帶來一定的社會影響。

首先,唐代商賈勢力的發展,加速了土地兼併。所謂土地兼併,是指國家控制的編戶齊民即自耕農,半自耕農轉化為佃農,土地逐漸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的過程。土地對於土地所有者來說,既是一個重要經濟收入來源,也是財富的一個保障,而土地佔有的多少,是其社會地位和等級的重要標誌和接近官場的手段。而且還由於唐朝商品生產雖說較前代有所發展,但還只侷限於狹隘的範圍之內。獨立手工業者和手工業作坊所生產的絲、絹、織錦等等,主要是以官僚地主為貿易的物件,大多數的農民因受殘酷的封建剝削,還只能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商品的銷路,始終有限,商品生產不可能作進一步的發展,自然經濟仍然佔優勢,而且從戰國以來,中國的土地早就可以自由買賣,這樣,商業資本向土地投資,當然是十分自然的事。唐開元二十五年均田令在法律上承認了商賈可以授田:“諸以工商為業者,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並不給”。不難看出,唐朝商賈勢力的增長,政府不得不採取一定的妥協政策。這使商賈可以合法地佔有和擴大土地範圍。商業資本與土地結合,是中國整個封建社會商人的一條出路,但由於商賈地主的不斷兼併土地和農戶,又使得長安朝廷的稅收,大大減少。長安朝廷為了彌補這一損失,便不得不加緊剝削,建立新的賦稅,唐朝的社會經濟,於是就出現了停滯不前的現象。

其次,唐朝商賈勢力的膨脹,給予封建身份等級和門閥觀念猛烈的衝擊。隨著隋唐以來封建地主經濟的長足發展,中央集權的鞏固,以及廣大人民長期以來反覆激烈的階級鬥爭,地主階級內部和社會階級結構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其突出的表現是門閥士族日趨衰弱,寒門庶族日益強大。魏晉南北朝以來的以特定門第作為享受政治和經濟上特權的原則已經不存在了。相反,經濟力量日益增長而出身寒門的庶族地主參政已很盛行,並在社會經濟,政治領域獲得越來越高的地位。唐代的富商豪賈屬於工商庶族地主集團。因此,一方面,商賈勢力隨著庶族地主力量的壯大而得以迅速發展,另一方面,他們善於營利,聚財也為整個庶族地主勢力的上升,提供了雄厚的經濟基礎。唐代商賈憑藉其經濟力量的不斷提高,很多的或者用錢買…官,或者以地主的身分透過科舉走入仕途,這是促成門閥士族制度瓦解的一個重要原因。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有一定的生產,交換和消費發展階段,就會有一定的社會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級或階級組織,一定政治制度。

商賈為官在唐代初期已經出現。如唐太宗時,安州富商彭通獻布五千段供應攻遼東軍費,即賜文散官宣義郎名號。河東商人裴明禮,“貞觀中,自古臺主簿,拜殿中侍御史,轉兵部員外,中書舍人,為正五品上”,“掌侍奉進奏,參議表章”,“凡百司奏議,丈武考課,皆預裁焉”,是皇帝親信,握有大權。唐“王朝得五品官皆升土流”,“五品家,終身高臥,免有徭役,不易得之也”。可見就在太宗規定了商賈所授的官職不得超過的等級,商賈也可獲得十分高貴的官品,打破了“朝廷顯官須是公卿子弟”的局面。封建法令總是根據統治者的最大利益來加以制定,因此,一般的法律形式經常和特詔相矛盾。如高宗時,大商彭志筠獻絹布二萬段助軍,即“特授奉議郎,仍佈告天下”。武周時,酷吏候恩止,原是醴泉賣餅食的商販,也官至五品,嶺南投機商陳懷卿“仕至於梧州刺史”,均成為握有朝廷和地方軍政大權的顯要官吏。這類現象,實質上是和唐最高統治者貫徹執行打擊豪門士族和提拔寒門庶族的方針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