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41部分

上的改革為前提。19 (拜年,在原供職刑部、時年65 歲的元老沈家本的主持下,朝廷設立一個修律局開始制定新式法律。起先,他試圖換一種說法來闡述傳統的社會價值體系,但這種“新瓶裝舊酒”的方法最終卻促成革命性的變化。沈家本在1907 年推出了一部刑法草案,該草案師法德、日,特點是將法律從道德體系中分離出來而使之獨立;這無疑會使儒家有關“禮”的規則(如“孝”) ,不能透過法律得到推行。沈家本在草案中又規定,皇室成員之外的所有國民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地位。草案一旦獲旨頒行,這部法律將是對建立在地位、年齡和性別差異基礎上的“五常”及整個社會等級制度的重創。但草案最終未被採納。不過他同時推出的一個不太激進的《 大清律》 修訂版在1910 年得以頒佈,這部法律的效力實際上持續到1928 年之後。它對法律的近代化改革做出了很大的貢獻。根據該法典,體罰和刑罰得到減少,黔刑(刺面)、凌遲(剮)、沒人官府為奴蟀和棄市(斬決後陳列屍首於街市)的刑罰被廢除,此外還取消連坐(一人犯法,殃及他人),區分民法和刑法,並申明瞭使用“例”這種經驗法時應洛守的一些指導性原則。這些律“例”在有清一代積聚到大約19 (刃餘條,是一部詳實但多有抵悟的案例整合。在使用時,司法者往往不能一以貫之地徵用某一條前代律例來裁定類似案件,而遇到新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