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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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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從憲、張子美等謀逆弒主的逆賊是被以叛逆罪、謀殺未遂罪、謀殺罪、叛亂罪等罪名被起訴的。根據《明歷四隻叛逆叛亂罪行律》以及《明歷十年叛逆叛亂罪行律修正案》的規定,叛逆罪分為以下幾種:任何曾經宣誓效忠大明和大明皇帝陛下的人或大明合法國民,在大明的領地或大明皇帝陛下其它領地內發動反對大明和大明皇帝的戰爭;在大明國土或大明皇帝陛下其它領地內歸附大明和大明皇帝陛下的敵人,並透過各種方式為這些敵人提供幫助和鼓勵;煽動他國進攻大明國土或大明陛下的其它領地或附屬殖民地;任何人圖謀殺害或傷害、囚禁或扣留皇帝陛下、其子嗣或儲君的,如果該人的意圖已經以印刷品、文字、公開的行為或行動等方式被表示、表達或宣揚出來,並且在法庭審判時有為以上證人或透過其它合法途徑予以證明或其它合法證據私川,為人犯有叛逆罪。聳然了,還有洩露大明軍事、經濟等情報,危及大明和皇帝陛下安全,以及充當外國間諜,為其刺探大明軍事等危及大明安全的情報等行為也被列為叛逆罪之一。

而叛亂罪則是指在大明國土內發動反對大明皇帝陛下的戰爭或武裝暴動等,與叛逆罪在範圍內有稍微的不同。

而根據《大明刑律》以及幾條修正案規定,謀殺罪定義是在大明的領土範圍內,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事前有預謀地非法殺害無辜者,破壞了大明和平的環境。而被當事人代表控告或由法律予以規定由公訴人控告以及使被害人受傷。並於一年內死於該傷的情況。

前半部分雖然拗口,一般大明百姓多少還能理解,只是這後部分定義就有些費解了。經過邸報上引用律師的註釋,大明百姓算明白了,原來被害人受傷沒有死,頂多算故意傷害罪,但是因為傷勢而死亡就要算是謀殺罪。不過這個因傷勢而死亡必須有個時間限制,總不能捅了你一刀,你過個兩三年因為其它原因才死也算在疑犯的頭上,所以就定下一年的期限。但是這其中也有特例。如果有一定級別醫生的證明,並經過授權大明醫療研究所調查認定受害人死因的確是由於疑犯傷害行為而直接或間接與致的,就不受一年期限所限制,就算十年八年過去了也要改判你謀殺罪,只是量刑時可能會考慮直接還是間接致死的問題。

而謀殺未遂罪自然走進行了謀殺行為,只是沒有成功而已。

經過這番瞭解,大明百姓算是明白了,大明律法縝密嚴謹到了何種程度,也明白沒有律師的幫助,你要想引用這浩瀚如海的律法條款保護自己的利益簡直就是做夢。這也算是為大明百姓做了一次非常有效的普法教育和宣傳。

很顯然,胡從憲、張子美首先是以叛逆罪被起訴,加上一個謀殺未遂罪是因為劉浩然雖然是大明皇帝,代表著大明王朝,刺殺他意味著對大明政權的叛逆,但他也是一位大明合法國民,刺殺他也等於謀殺一位大明一位合法國民,與叛逆罪沒有衝突,自然要加在一起,而且謀殺未遂罪是所有未遂罪中較重的一種。那位劉浩然的替身已經中毒箭身亡,他是一位合法的大明國民。自然要追究你一個謀殺罪。雖然胡從憲等人沒有親自動手,卻是你們主謀策戈的,雖然比兇犯要低一級,但也算是主犯。

叛亂罪則是指胡從憲等人策劃和指使了三茅山山賊作亂,這影響到大明的和平和安全,而且這些山賊又裝備有武器,以團伙形式曾經洗劫過村莊和攔路搶劫,算得上武裝作亂,自然要論一個叛亂罪。

雖然看上去證據確鑿,但是對胡從憲、張子美等人的審判卻是極其緩慢的,與大明百姓預想中的“風雷之疾”完全不同。透過邸報報道,大明百姓常常看到,由於辯護律師對幾個,證據提出有力的質疑,然後通判署下令結束當天的審理。要求巡察御夾官署要麼把證據補足了,要麼接受這個證據無效。於是巡察御史官署又忙活兩天,重新開庭審理。

甚至為了一位證人的資格合法性認定,辯護律師和巡察御史官署糾纏不清,雖然最後巡察御史官署獲勝,但是整整六天時間過去了。這一拖就是將近兩個同時間。要不是這起案件來頭夠大,影響夠足,大明百姓們早就失去興趣。不過他們不知道,這還是在東區巡察御史官署和通判署專心審理此案的情況下。要是換做其它案件,你至少要等通判署排期依次審理,時間就不止兩個月了,半年能判下來都不錯了。當然了,另一個原因是由於這起案件異常重大,按察院裁定採用衡平審判制度,而不是陪審團制度。想想也是,這種案件牽涉複雜,一審就是三個月起步,按制陪審團成員在審理過程中不得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