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他們被授予要求總督制定某項法律的權利。在實施中很難達到書面上的東
西,因為所有議員仍是總督決定的。雖然如此,“1828 年法案”的主要功績
在於把立法會議置於總督之上,並加強了它的財政權力。由此觀之,該法案
進一步擴大了民主意識,因而有一定的進步意義。根據規定“1828 年法案”
應在1836 年期滿,因英國作梗直到1842 年始有新的法案頒佈。
五、溫特沃斯與殖民地的自治運動
澳大利亞這一時期的改革雖然很不徹底,僅僅是名義上的。但澳大利亞
總算有了立法機構,有了一個資產階級宣傳自己政治主張的合法場所,這對
於澳大利亞自治運動的深入發展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從此之後,我們看到由
資產階級的政治家溫特沃斯領導的自治運動向高潮發展。
威廉·溫特沃斯是澳大利亞第一位傑出的資產階級政治家,“解放論派”
和自治運動的領袖。他出生於澳大利亞,在英國求學,畢業於劍橋大學,專
攻法學。畢業後他留在倫敦充任律師,目的是回悉尼後從事律師工作。離英
前,在1819 年他出版了有關新南威爾士的著作,詳盡論述了澳大利亞地大物
博狀況,提出了一系列極為有價值的觀點。他要求改革,主張削弱總督的權
力,擴大殖民地的權力;建立一個類似英國那樣的代議制機構;建立陪審團。
他的這些觀點在當時作為流犯殖民地的澳大利亞來說影響很大。回到悉尼
後,他竭力宣傳自己的觀點,為此於1824 年創辦了第一個不受殖民當局控制
的《澳大利亞人報》,從而第一次提出了“澳大利亞人”這個帶有強烈民族
意識的觀點。該報的影響很快就超過了官辦的《悉尼公報》。溫特沃斯辦這
個報紙得到他的劍橋同學華德爾的鼎力相助。《澳大利亞人報》的自治、獨
立、民主的思想武裝了澳大利亞人民,從而為澳大利亞的自治運動作了思想
上的準備。
導致自治運動高潮的事件是一個犯法計程車兵因脖子上的鐐銬太緊而致
死。這一慘案引起公憤。溫特沃斯利用這個事件在報紙上大肆宣傳,從而掀
起了反對達令總督暴行的鬥爭。《澳大利亞人報》刊登了調查該士兵慘死的
報告,報告證實士兵無辜。華德爾為此還同總督的內弟進行決鬥。所有這些
極大地鼓舞了群眾。但殖民當局以此為藉口指控《澳大利亞人報》發行人詆
毀總督和政府,對發行人判以罰金100 英鎊和處6 個月徒刑。華德爾趁達令
總督即將卸職返英之際寫文章譏諷,他因此而被指控褻瀆總督。這次指控被
高等法院駁回,因而群眾再一次受到了鼓舞。
達令總督一再受到《澳大利亞人報》的指責,為報復起見,於1827 年唆
使立法會議透過了一個打擊《澳大利亞人報》的法案。法案規定,任何報紙
必須持有定期的出版證書才能發行。政府利用再不發證書威脅報紙,使之不
敢輕易批評政府。首席法官佛布斯拒絕這樣的法案,認為它和母國法律相矛
盾,從而使這一法案未獲透過。
達令總督為達到目的又要求立法會議透過每份報紙徵收4 辨士稅的法
案。這一法案由於佛布斯和溫特沃斯等在立法會議內外強烈反對未能透過。
但是總督利用權力,迫使立法會議於同年透過了《新聞法案》該法案規定:
“凡對殖民地政府引起仇恨和蔑視的圖謀”都處以不定期流刑。後來,民主
派又進行鬥爭,並聯合上告英國政府,國務大臣怕激起事變,批評了總督,
總督被迫修改了“1827 年的新聞法案”。修改後的條文是:出版人或發行人
犯法者都處以流刑。
以溫特沃斯為首的“解放論派”在同達令總督在上述兩個問題的鬥爭中
得到了“排斥論派”的支援,但是在陪審團問題上,溫特沃斯領導的“解放
論派”又遭到了“排斥論派”反對。
溫特沃斯及其同黨堅持要求在澳大利亞建立類似英國那樣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