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在場作證,還開列了清單。他們最後總算答應如數退還東西。曾當即又要求道:除傢俱和家電外,房屋的所有鋁合金窗共18扇全被人盜走了,現屋內空無一物,請求法院派出工作人員一起開門進屋勘察現場。對方勉強答應,但之後一直未見有人行動,扣押的財物也未見退還。
1998年11月26日,曾又來到陽東法院,追問對方,為何至今未接到解封通知呢?也沒人口頭通知呀?負責處理此案的工作人員答道:通知早已發出了,當時因找你不著,就讓你的一個親戚轉交。直到1998年12月26日下午,歷經滄桑的曾傳耀終於從別人手中輾轉拿到了法院於1997年7月26日就已發出的“民事裁定書”。
在陽江市房管局,一位負責人接受了我的採訪。他說:孫秀珠的丈夫死前,沒有辦理產權證,在他死後孫秀珠以她和兒子兩人的名義,向我們申請補辦有關手續,因為房屋以前不是她的,其丈夫已亡,再由孫的兒子作為法定的死亡證明,但同時也假報其公公婆婆也死亡,由於公證處當時沒作調查,就為她出了公證,我們對司法部門出具的檔案也就沒多問。對方同時還向我解釋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時,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有效條件,必須有國土證和有房屋報建證,另外還得出示申請者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明確無誤後,才能辦理。以上條件,當時孫均具備,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