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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事一起深入羊城各有關場所臥底暗訪,經歷了一次又一次驚心動魄的危險,揭開了一個又一個的黑幕。

所謂社會新聞是指“關於個人品行,以及同個人日常生活更為接近的社會活動、社會事件、社會問題和自然現象的新聞。”(據《宣傳論學大辭典》),社會新聞一般都用顯性採訪。社會新聞在任何一家報紙中都佔有重要的位置,而相對於都市報和晚報而言,尤其顯得重要。

追求事實的真相,是記者義無反顧的責任。顯性採訪固然是絕大多數新聞記者最多采用的採訪方法,但隱性採訪近年來更成為廣大媒體記者最常用的一種方法。顯性採訪,顧名思義,就是公開的、不加任何掩飾的面對面的採訪;所謂隱性採訪是記者在遇到採訪物件不配合、不支援、阻攔等情況下,記者不得已而為之的一種無奈辦法。這也是以勇於探索、追求真實為天職的新聞記者另闢蹊徑,為將採訪進行到底而開闢的“第二戰場”——隱藏記者身份,喬裝改扮,以親臨新聞現場進行切身體驗,從而及時揭開事實真相。從新聞採訪學的角度說,隱性採訪又被稱為隱性體驗式採訪,是指記者不向採訪物件公開自己的記者身份、不告之自己的採訪目的,透過模擬某種社會角色或化妝成特殊身份接近採訪源,獲取新聞事實的一種非常採訪手段,故也被稱為“暗訪”、“臥底”、“私訪”“偷拍”、“偷錄”等。此種方式,相對廣播電視媒體而言,是“偷拍”和“偷錄”。因為廣播電視媒體一般都帶有偷拍機或微型錄音機,能及時從現場獲取“人贓俱獲”和“鐵證如山”的證據,不但大增強新聞的可信度,而且能使被批評物件啞口無言,低頭就範;但對紙媒體的記者而言,此種採訪方式也叫“臥底”或“暗訪”,習慣上統稱為“臥底暗訪”,此種採訪行動無疑帶有極大的風險性。相對而言,紙媒體記者比廣播電視的記者風險性更大,因為他們無法隨身攜帶偷拍機,更不可能公開地拿出相機開拍,只能用眼睛和思維記錄,以親身經歷寫稿子。正因為紙媒體記者缺少鐵證,一些被批評物件常常是狗急跳牆,死不認賬,有的還來個豬八戒翻牆頭,倒打一耙,對記者進行誣衊,有的還公然大搖大擺地走上公堂“討公道”。基於此,像央視的“焦點訪談”、“新聞調查”、“新聞30分鐘”等名牌欄目,儘管經常揭露社會生活中的醜陋現象,曝光了一些地方官員的違法違紀行徑,但他們很少被那些批評物件告上法庭,而紙媒體記者由於採訪條件的限制,常常是有理有據也會被人推上被告席。出現這種令人匪夷所思的怪現象,除了批評物件的狂妄外,還主要是因為我國目前尚未出臺《新聞監督法》,沒有合適的法律條文來保護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

是的,對於情況複雜、事件重大、阻力重重、採訪時間較長的暗訪,不僅是要求記者以不同身份像路人一樣一晃而過,更多的時候是要求記者花很長的時間,隱瞞真實身份,喬裝改扮成各成角色,冒著挨打受罵、被關黑屋、生命威脅等各式各樣的危險深入虎穴,與狼共舞,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臥底暗訪”。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對“臥底”一詞的解釋很簡單:埋伏下來做內應。我們平時也是從影視書本及報紙雜誌中獲知,從事臥底的人,大多是英勇無比、膽量超人、身懷絕技的特工、間諜、偵察員等具有特殊性身份的人物。他們不僅經受過長時間的艱苦卓絕的特別訓練和培訓,而且還有強大的政府機構作後盾。而記者的臥底儘管與他們意義相近、目的一致,但其使用方法卻又大有區別,而且所擔負的危險更大。這種方式完全是新聞記者為了人間的真理,為了大眾的正義而冒險為之的一種採訪方法。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臥底的稱呼,不僅是警察為了更好地打擊違法犯罪,潛入犯罪團伙老窩,或犯罪現場進行偵察,而更多地用於新聞界了。新聞界的臥底暗訪最先始於西方。19世紀末,美國紐約《世界報》著名女記者勒麗•蓓蕾獲知某瘋人院虐待精神病人,侵犯人身權利,但由於當局控制極嚴,外人無法搞清真相。在普利策的支援下,她一改以往的採訪方式,裝瘋混入裡面生活了幾個月,終於瞭解到全部內幕,並設法逃出,將其中的黑幕公之於眾,在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下,政府和院方不得不進行整頓,改善患者的待遇。這就是新聞史上著名的“裝瘋採訪”。美國白人記者約翰•格里芬為揭開種族歧視,用照射紫外線和化裝等方法使自己的面板變得如同黑人一樣,然後深入社會生活,觀察和體驗美國黑人備受種族歧視的屈辱生活,並據此寫出了反映黑人生活的暢銷書——《像我一樣黑》。

在我國新聞史上,隱性採訪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