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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丁曰健題曰“奏凱崇文”,以戴潮春之役方平也。光緒十年,聯輝之子朝陽又修之。

英才書院 在苗栗縣治,光緒十三年建。

登瀛書院 在臺北府治,光緒六年,臺北府知府陳星聚建。

明道書院 在臺北府治,光緒十九年,臺灣布政使司沈應奎建。

學海書院 在臺北府治艋牛�慮蹲����募資樵海�攔饈�吣輳�����υ埔榻ǎ�蔥校����輳���芙饜�芍�6��吣輳�芏攪踉鄉嫜蔡ㄖ留慌{,易以今名。同知曹士桂自為山長,諸生肄業者數十人,文風丕振。同治三年十月,重修。

明志書院 在新竹縣治西門內。先是,乾隆二十八年,永定貢生胡焯猷以其興直堡新莊山腳之舊宅自設義學,顏曰“明志”,並捐學租以為經費。淡水同知胡邦翰嘉之,稟請大吏,改為書院。翌年,總督楊廷璋立碑記之。三十年,同知李俊原以書院距治太遠,課士不便,議移南門內。四十二年,同知王右弼乃以校士經費存款,以事改建。四十六年,同知成履泰又以南門地勢低窪,移於西門之內。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修之。

仰山書院 在宜蘭縣治文昌宮之左。初,楊廷理入蘭籌辦時,以宋楊龜山為閩學之宗,而蘭之海中,亦有龜山嶼,故名仰山,志景行也。嘉慶十五年,始建一椽,至二十四年,噶瑪蘭通判高大鏞乃延師開課,而屋漸圮。道光元年,署通判姚瑩改築於後殿左廂,亦只一廳一室,未幾復圮。十年閏四月,署通判薩廉乃就舊址新築三楹,為課士之地。自道光初年以清丈餘款充為租息,歲入約千圓,以供諸費。

崇基書院 在基隆廳治,光緒十九年建。

文石書院 在澎湖廳轄文澳之西,乾隆三十一年,通判胡建偉循貢生許應元等之請,捐款新建。中為講堂,祀宋代周、程、朱、張五子,旁為齋舍,各十間,以澎產文石,故以名之,其後疊修。道光七年,通判蔣鏞與副將孫得發、遊擊江鶴等捐俸倡修,自為主講,以束脩充工資。九年春,改建魁星樓於巽方,以取文明之象,並請籌款生息。光緒元年,董事蔡玉成邀集士商重議修建,計捐二千餘兩。二年冬落成,規制宏敞,然以經費支絀,玉成又親赴道署稟請籌撥,巡道劉璈許之,而賓興膏火之費始裕。

第四部分刑法志(1)

連橫曰:餘聞之老者曰,道亡而後有德,德亡而後有仁,仁亡而後有義,義亡而後有禮,禮亡而後有法,法亡而後有刑。是刑者固不得已而用之也。人處一國之中,相生相養,相愛相親,固不能湣然而無爭。爭則強者勝而弱者敗,貴者伸而賤者抑,不平之氣,鬱於國中,而亂作矣。是故聖人作刑以威之,使之相戒而勿犯,然後能得其平,而民無邪心。故曰:刑以止刑。然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而禮者施於未然之前,故禮之為用也微,而法之為用也顯。微則用遠而效著,顯則用久而弊生。故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嗚呼!世非渾穆,人非狉榛,其能無法以相守哉?唯在善惡而已。

臺灣為荒服之地,我先民之來居聚者,耕漁並耦,無詐無虞,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但有鄉約,而無國法,固不知其幾何世也。及明之季,荷蘭入處,佈政施教,始以其法頒之臺灣,所謂屬地之法也,其賤乃不得與齊民齒。荷人以此法頒之爪哇,且以行之臺灣,士番伈伈,受其約束,莫敢支吾。而郭懷一則憤其暴而欲逐之,事雖不成,死者相繼,而積怨日深,內訌不息。鄭師一至,而荷人且敗走矣。

延平郡王鄭成功既克臺灣,養銳待時,與民休息,而立法嚴,犯者無赦。諸將以為立國之初,宜用寬典。王不可。初,王在思明,設刑宮以理訟獄,遵用明律,又設行軍司馬以理軍政。王之治軍,信賞必罰,眾莫敢犯。永曆十年,左先鋒鎮蘇茂敗績揭陽,王以其私縱施琅也,今又失律,命文武議罪,斬之。然茂建功多,諸將或以為過,王乃自為文祭之曰:“王恢非不忠於漢,然誤國家之計,雖武帝不能為之赦。馬謖非無功於蜀,然違三軍之令,雖武侯不能為之解。國無私法,餘敢私恩?斷不敢以私恩而廢國法。今行國法而廢私恩,眷言酬之,神其格之。”諸將聞之乃服。及克臺後,任賢使能,詢民疾苦,民亦守法奉公,上下輯睦,奸宄不生,而訟獄幾息矣。經立,遵用成法,民樂其業,閩、粵之人,至者日多,盡力農功,相安無事。及經西伐,委政陳永華,以元子克監國。克明毅果斷,親貴畏憚,而永華又輔相之,興利祛弊,民歸其德。臺灣之人,以是大集。

清朝得臺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