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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續說下去,於英雄眨眨眼睛,大概還以為這 一停頓含有尚可商榷的意思,情緒立刻顯得活潑了些,“要不然,咱們把審訊記錄就那麼交上去,是抓是放,由凌隊長自己定奪,怎麼樣?”五四站起來,帶著點嘲弄地甩了一下手裡的毛巾,一面做著移步要走的姿態,一面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白紙黑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的才構成窩贓罪。你叫凌隊長翻翻去,窩贓的前提是明知為贓。葛建元並不知道馬有利偷了摩托車,嗅,光憑著那輛車在他家放過幾天就定人家窩贓罪,成嗎?你不想想,就算咱們公安局這麼定了,人家檢察院能批嗎?法院能判嗎?”這話不假,給一個人定罪量刑,並不是公安局一家就能包辦始終的事。公檢法互相配合,還有個互相制約,你報了窩贓罪,人家檢察院不批捕,不起訴,白搭;就是檢察批捕起訴,到法庭上到不下來,還是白搭。法官鐵面無偏,律師死摳條文,想到法庭上去矇事兒算沒r刀L。訴訟程式,關隘重重,你凌隊長既然端了三十多年刑事偵查的飯碗,總該比別人清楚吧,“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可徐五四沒想到於英雄竟然狡猾地一笑,輕聲說:“你不知道,凌隊長的意思,是給葛建元送勞動教養,先押他三年再說。勞動教養不屬於刑事處分,不用檢察院批,也不用法院判,直接往市裡的‘勞教辦’上報就行了,實際上是咱們公安局說了算。能押三年是三年,也不錯。”

徐五四最反感於英雄這種口氣了,哪怕是人命關天的事兒,也能讓他說得如此輕鬆隨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