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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的懷抱。這個結論草稿經過張際春同志同意後,提交小組討論。這段文字是對丁玲被捕後政治態度的總的評價,因此小組成員對此都十分認真。爭論的焦點集中在這段文字上。有的認為,這種寫法太過分,丁玲被捕後繼續同馮達同居並生了孩子就是叛變,怎能說她同敵人鬥爭?等等。持這一見解的同志還對起草人有所指責。審查結論前後修改了七稿。以後的修改是由張海執筆的,討論時字斟句酌,爭執不休,哪怕是對一個字的取捨。最後一稿達成妥協,改為:丁玲被捕後有變節性行為。

關於起草丁玲歷史審查的結論,張際春同志當時很慎重,不管怎麼修改,只要周揚不同意,就不作決定。最後一致了,他才簽發報送中央審批。但丁玲自己看到結論後,對排除了自首的說法表示同意,對“變節性行為”的說法表示不能接受,並寫了書面意見,同結論一起報送中央。

對丁玲的歷史審查結束後,對她“反黨”的錯誤要進行組織處理。這也是作協黨組向中央的報告中提出的一項工作。中宣部又成立了專門小組,仍以張際春同志為組長,周揚和我仍是小組成員,又吸收中宣部和作協其他有關同志參加。小組在討論如何進行工作時,有兩種針鋒相對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作協黨組向中央“報告”中提出的丁玲等的錯誤,討論一下如何處分就可以結束了。我和張海、崔毅等同志則認為,對“報告”所列的錯誤事實需要逐條進行查對核實,以免將來再有反覆。張際春同志同意要逐條核實,那樣處理才更穩妥。小組最後決定,對1955年9月作協黨組向中央的報告中所列的丁、陳反黨的事實逐條進行查對,根據落實情況再研究如何處理。於是展開了廣泛的調查,具體組織工作由我和張海同志主持。

1956年秋,丁玲才得知作協黨組織給中央報告的內容。她知道作協黨組對她的問題要進行組織處理後,便向機關黨委寫了全面的書面申訴。對在批判過程中出現的她認為不正常的活動,以及揭發的“反黨”事實如何同實際情況不符,她一一作了申辯,並提出了證人。申訴中對作協黨組的領導人也有所批評。按照組織原則和正常情況,這一申訴可以拿到專門小組討論並據此安排工作,以示組織上對黨員負責,對申訴人意見的尊重。但當時我考慮到,在小組開始工作時,小組成員意見也很分歧,如將這一包括批評當事人的申訴信,拿到當事人中去討論,會引起不滿、衝動,甚至反感,不利於弄清事實。小組既然決定逐條查對事實,有了作協黨組的報告,又有了丁玲自己的申辯材料,再有其他有關人員的書面證詞,一定會將一切誤解澄清。即向際春同志報告並取得他同意後,丁玲的申訴,沒有提交小組討論。這是採取了周恩來同志指示精神的作法,讓當事人迴避一下,有利於工作的進行。

在小組進行調查核實時,陳企霞已從作協機關“隔離審查”中釋放出來。他要求和中宣部機關黨委談話,申訴他受的委屈。我和有關同志聽了他的申訴,談話後他又寫成書面材料印發各有關同志。

根據調查的結果證明,所謂“丁、陳反黨小集團”的四條錯誤,都是不能成立或不存在的。比如說,原報告認為,丁玲在作家中提倡“一本書主義”,鼓勵作家寫出一本書,以此為資本,向黨鬧獨立。調查結果是,丁玲在一次向文學講習所的學員講話時談到,作為一個作家首先應有作品,如果一本書也寫不出來,那算什麼作家呢?等等。她的意思是要求青年作家努力寫作,寫出好作品,不要徒有虛名,不作無作品的作家。關於《文藝報》主編問題,原來主編是丁玲,陳企霞是副主編。後來丁玲提議陳企霞也提升為主編,曾口頭請示過周揚。周表示同意後,刊物上才並列出丁玲、陳企霞兩個主編。這頂多只能說是任命主編手續不完備,不能說是向黨鬧獨立。因為在宣佈前已經請示了領導。

關於挑撥領導之間的關係問題,是的指周揚同胡喬木同志之間的關係。這方面在報告中並沒有提出具體事實,只是一些人認為是這樣。為此向胡喬木同志調查,他表示他沒有這種感覺,也舉不出這種事實來。

所謂不尊重或反對黨的領導,是指丁玲和周揚的關係,確實周、丁之間,在工作上和思想作風上有些不一致。對周揚的一些意見和作法,丁玲有些不同看法,有時在同志間有所表示。如果不顧場合議論別人的是非無助於使問題得到解決,但對個人有些意見,決不能說是“反黨”,這也很明顯。

從調查的結果看來,報告中列舉的所謂“反黨小集團”的錯誤,有的不成為錯誤,有的不是事實。既沒有反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