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虧欠,由朝廷逐年檢核,並實行獎勵增羨和處分虧空的政策。如“河南行省虧兩淮歲辦鹽十萬引、鈔五幹錠,遣札刺而帶等往鞫實,命隨其罪之輕重治之。陝西行省增羨鹽鈔一萬二千五百餘錠各賜衣以旌其能”。透過掌管稅額、上計稽考和以行省為單位的定額辦集,行省充當了元廷搜刮各地財賦的重要工具。有的學者稱江浙等行省相當於向中央轉送財賦的“中轉站”,不是沒有道理的。
元人黃溍說:“昔之有國家者,藏富之所,散於列州。而今也,藏富之所,聚於諸?薄n航逄屏剿危菔塹胤礁嘸緞姓ㄖ茫胤講聘呈紫染奐痛2賾詬髦藎笤僮魃瞎┖土粲彌嗟姆峙洹t蠆蝗弧6嗍貳18薟執1壩忻奘怠保行┥踔痢傲覆凰薏幀?。路及直隸州(府)必須把所徵賦稅先送往行省。各行省直屬的倉庫。“所統郡邑歲入上供及經費之出納,無所不掌”。特別是江浙等江南三行省“歲所入泉幣、金玉、織文、它良貨賄待用之物,以鉅萬計。所儲為甚厚,所繫為甚大”。由於行省始終負有代表中央分馭各地的使命,行省代朝廷集中各路州的財賦於行省治所,已是基本將各地財賦集中於朝廷了。於此,行省主要為中央搜刮、集中財賦的職能,可謂洞若觀火了。
各地財賦集中於行省後,自然出現瞭解運京師、上供朝廷與各省留用的問題。《元史》卷二二《武宗本紀一》大德十一年九月已醜條雲:
晉王也孫鐵木兒以詔賜鈔萬錠,止給八千為言,中書省臣言:“帑藏空竭,常賦歲
鈔四百萬錠,各省備用之外,入京師者二百八十萬錠臣等慮財用不給,敢以上聞”。
帝曰:“可給晉王鈔幹錠,餘移陝西省給之。”
這段奏言及武宗諭旨,是迄今所見反映行省徵集財賦後上供與留用關係的重要資料。其中“常賦歲鈔四百萬錠”,與成宗初中書右丞相完澤所言“歲入之數,金一萬九千兩,銀六萬兩,鈔三百六十萬錠”比較,似不包括金、銀及稅糧石數收入,而中統鈔四十萬錠的差額,估計是大德二年至十一年間所增加的。即便四百萬錠只限於武宗初全國歲鈔收入,它與“各省備用之外,入京師者二百八十萬錠”句前後連綴,也能說明如下幾點:
第一,全國歲鈔收入四百萬錠中,二百八十萬錠統統解運、上供京師。上供京師的歲鈔數佔全國歲鈔收入總額的70%。各省留用僅佔30%。
第二,上供京師者二百八十萬錠以外,明確講是由“各省備用”,而未提路府州縣。或者可以說,由於“藏富之所,聚於諸省”和行省演化為地方最高官府,元中後期中央與地方的財賦分配已是在朝廷與行省之間進行(腹裡地區除外),地方留用財賦的支配權由行省掌握,主要用途是“以給軍響、百官之祿秩”。
第三,唐後期兩稅三分制下各州上供數額只是留州、送使之後的自然餘數,通常明顯低於全國兩稅收入總額的一半。元代由歲鈔所反映的中央與地方財賦分割比例,竟達到7:3。顯然,元朝廷所佔7╱10的比重高於唐代,某種程度上又是兩宋盡收州縣財賦於中央政策的繼續。附帶說一句,明代中央與地方鹽稅等分割比例是八分起運,二分存留,而且也是在中央與各省之間分割的。這種分配辦法與元歲鈔七三開模式,不可能沒有因襲關係。
第四,由於世祖末以後行省兼有朝廷派出機構和地方最高官府的兩重性,行省在中央與地方財賦分配過程中的角色和作用也是一分為二的。一方面,行省仍然主要充當朝廷集中財賦的工具,行省除了執行上供中央與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懸殊比例和嚴格控制路府州縣的財賦支用,還有義務遵照朝廷的命令,額外提供錢穀,以彌補中央財賦支出的不足。武宗海山命令陝西行省在上供之外,代朝廷向晉王支付一千錠賜鈔,即屬此類。另一方面,行省又成為唯一有權較機動地支配地方留用財賦的機構。按照朝廷的規定,行省可便宜支用一千錠以下的財賦。但是正額以外的羨餘,行省官往往可以“百端侵隱,如同己物”。有的行省所掌握的“歲課羨餘鈔”竟多達四十七萬緡,甚至可以不上繳朝廷,卻貢獻食邑在本省的皇太子,以取悅權貴。從這種意義上說,行省替地方分留財賦的作用似乎並不算小。
與財政方面的作用略有不同的是,元行省在行政、軍事。司法三領域內代中央行事或收權更為突出,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則相對弱化。這或許是元廷在行政、軍事、司法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和特意安排所致。
行省對所屬路府州縣能夠實施有效的行政節制和統屬,而這種節制和統屬又大抵是代中央行事的。首先,腹裡以外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