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及衰老之遲早,有密切關係,互相為因,互相之果。
(惟其早熟早老,故不得不早婚,則乙為因而甲為果;以早婚之故,所遺傳之種愈益早熟早老,則甲為因而乙為果。)社會學公理,凡生物應於進化之度,而成熟之期,久暫各異。進化者之達於成熟,其所歷歲月必多,以人與鳥獸較,其遲速彰然矣。雖同為人類,亦莫不然,劣者速熟,優者晚成,而優劣之數,常與婚媾之遲早成比例。印度人結婚最早,十五而生子者以為常,而其衰落亦特速焉。歐洲人結婚最遲(就中條頓民族尤甚)
,三十未娶者以為常,而其民族強建,老而益壯。中國、日本人之結婚,遲於印度而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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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民 議382
歐洲,故其成熟衰老之期限,亦在兩者之間。故欲觀民族文野之程度,亦於其婚媾而已。即同一民族中,其居一于山谷鄙野者,婚嫁之年,必視都邑之民較早,而其文明程度,亦恆下於都邑一等,蓋因果相應之理,絲毫不容假借者也。
吾今請極言早婚之害:(一)害於養生也。
少年男女,身體皆未成熟,而使之居室,妄斫喪其元氣,害莫大焉。不特此也,年既長者,情慾稍殺,自治之力稍強,常能有所節制,而不至伐性;若年少者,其智力既稚,其經驗復淺,往往溺一時肉慾之樂,而忘終身痼疾之苦,以此而自戕,比比然矣。吾聞倫理學家言:“凡人各對於己而有當盡之義務。”蓋以人之生也,今日之利害,往往與明日之利害相背馳,縱一時之情慾,即為後日墮落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