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而不行,與無法等,則不可不定司法官之許可權。
立法而不善,弊更甚於無法,則不可不定立法權之所屬。壞法者而無所懲,法旋立而旋廢,則不可不定司法官之責任。推其極也,非制憲法,開議會,立責任政府,而商務終不可得興。今之言商務者,漫然曰吾興之吾興之而已,吾不知其所以興之者持何術也?夫就一二端言之,既已如是矣,推諸凡百,莫不皆然,吾故有以知今日所謂新法者之必無效也。何也?不破壞之建設,未有能建設者也。夫今之朝野上下,所以汲汲然崇拜新法者,豈不以非如是則國將危亡乎哉?而新法之無救於危亡也若此,有國家之責任者當何擇矣。
然則救危亡求進步之道將奈何?曰:必取數千年橫暴混濁之政體,破碎而齏粉之,使數千萬如虎如狼如蝗如蝻如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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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梁啟超文集
如蛆之官吏,失其社鼠城狐之憑藉,然後能滌盪腸胃以上於進步之途也;必取數千年腐敗柔媚之學說,廓清而辭闢之,使數百萬如蠹魚如鸚鵡如水母如畜犬之學子,毋得搖筆弄舌,舞文嚼字,為民賊之後援,然後能一新耳目以行進步之實也。
而其所以達此目的之方法有二:一曰無血之破壞,二曰有血之破壞。無血之破壞者,如日本之類是也;有血之破壞者,如法國之類是也。
中國如能為無血之破壞乎?
吾馨香而祝之。
中國如不得不為有血之破壞乎?吾衰絰而哀之。雖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