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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部分

房宮,關中依然沒有大軍。後來新徵發的五萬“材士”駐屯關中,也沒有用於監管罪犯。凡此等等,意味何在,不值得深思麼?

其二,秦之罪犯極少發生暴動逃亡事件。史料所載,只有秦始皇末期驪山刑徒的一次黥布暴動。相比於同時代的山東六國與後世任何政權,以及同時代的西方羅馬帝國,這種百餘年僅僅一例的比率是極低的。這一歷史現象說明:秦帝國時代,罪犯並不構成社會的重大威脅力量,甚或不構成潛在的威脅力量,反而成為了一支擔負巨大工程的特殊勞動力群體,最後甚或成為了一支平亂大軍。若是一個法治顯失公平的社會,不會如此自信地使用罪犯力量,罪犯群體也不會如此聽命於這一政權。當陳勝的“數十萬”周文大軍攻入關中之時,關中已經無兵可用,其時若罪犯暴動,則秦帝國的根基地帶立即便會轟然倒塌,陳勝農民軍便將直接推翻秦帝國。而當時的事實卻恰恰相反,七十餘萬罪犯非但沒有藉機逃亡暴動或投向農民軍,反而接受了官府整編,變成了一支至少超過二十萬人的平亂大軍。一個基本的問題是:假若罪犯不是自願的,帝國官府敢於將數十萬曾經被自己懲治的罪犯武裝到牙齒麼?

而如果是自願的,這一現象意味著什麼?

在人類歷史上,無論一個時代一個國家是施行惡法,還是施行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