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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私鹽販子的怒吼

乾符元年(874),唐僖宗新登大寶。年底,長垣(今河南高官垣縣)民變,變民首領叫王仙芝。這場民變以驚人的速度發展壯大,與漢末的“黃巾起義”一樣,它將唐王朝帶進了墳墓。 這次民變持續十年之久,波及帝國半壁江山,是中國歷史上最為著名的農民起義之一。 而縱觀起義終始,其領導人的智慧也未見得多麼高深,他們的“成功”更多是來自敵人的襯托。他們被時代選中,被時勢造就。 與其他民變、起義的群眾基礎相類似,山東、河南、安徽一帶連年遭受自然災害,水災、旱災、蝗災此起彼伏,這是客觀原因,不得不承認; 地方官員為了粉飾政績,瞞報災情,還增加稅收,編造盛世繁榮景象,作為自己升官的政績,而把農民逼上絕路; 從“銀刀卒”到“龐勳之亂”,其殘餘勢力始終沒有被徹底清剿,他們一直扮演著群盜流寇的角色,在這一帶活動; 在王仙芝起事之前,徐州一帶就已經有成群結隊的盜匪掠奪民間財產,而州縣無力制服; 以上是民變能夠快速壯大的主要社會因素。佔了“人和”。 本次民變爆發地點和早期的活動範圍,是長垣、濮州、曹州一帶,也就是今天的山東、河南、江蘇、安徽四省交界的地區,在當時也是天平軍、感化軍(原武寧軍)、宣武軍、義成軍、魏博軍等轄區邊境交界處,“三不管”地帶,這是起義軍迅速壯大的地理因素。佔了“地利”。 另外還有一個原因是非常重要的“天時”:南詔二次入侵西川。 這一個原因乍一看是八竿子打不著的關係,一個在今天的四川,一個在今天的山東,跨著大半個中國。 這就對了,恰恰是因為距離遠。 南詔二次入侵西川,逼近成都,朝廷把“南詔剋星”高駢緊急調往西川。高駢,時任天平軍節度使,天平軍總部在鄆州,今天的山東省東平縣。 天平軍的精兵勇將奉詔隨高駢入川。天平軍轄境出現了武裝力量的真空,成為民變在初期能夠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 歷史總是那麼詼諧頑皮,這次民變爆發的直接導火索,還真不是什麼“官逼民反”,相反,是一次合法的、正義的執法行動——緝私。 自春秋時齊國的管仲進行改革,推行“官山海”以來,歷代王朝都對鹽鐵等重要戰略物資進行國家壟斷經營,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歷代均有類似“鹽鐵專營”的機構和官員,來保證官府對鹽鐵貿易的絕對壟斷。 唐朝也不例外,特別是晚唐時期,鹽鐵專賣的利潤幾乎支撐起全國一半的財政收入,成為大唐帝國的命根子。 鐵礦的開採、冶煉和鍛造,不是普通老百姓能玩兒得轉的。而鹽就不同了,幾乎沒有任何技術和裝置上的門檻,甚至沒有資金的要求,舀一瓢海水,曬乾了,就能賣錢。 門檻低、操作簡單,而其中的暴利,又實在令人眼饞。當時朝廷的鹽利在900%左右,一塊錢成本,賣十塊錢,還不存在競爭對手。 “只要有10%的利潤,它就會到處被人使用;有20%,就會活潑起來;有50%,就會引起積極的冒險;有100%,就會使人不顧一切法律;有300%,就會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絞首的危險。”——《資本論》第一卷 三倍的利潤就可以無視死罪了,何況是九倍。 在封建時期“鹽鐵專賣”的制度下,一個古老的職業始終如影隨形——販私鹽。 對於膽敢亂動“鹽鐵專賣”這個命根子的私鹽販子,朝廷自然要給予最嚴厲的處罰——死刑。甚至要實行“連坐”。 以唐朝法律為例:私自盜賣一斗以上者,杖背;一石者,處死;沒收其販運所用車馬;為其犯罪違法行為提供場地支援(倉庫房東)的,同樣被治罪。地方官員有義務稽查境內私鹽,如漏查一石以上者,罰俸祿,如搜出一斗者,賞千錢。轄境內如一個月內發生兩起販私鹽案,縣令被撤職;發生十次,刺史被罰俸;十次以上,觀察使被處罰。 即便面臨嚴厲的刑罰,但在鉅額的利潤面前,歷朝歷代都有人頂風作案。比如我們熟知的隋末唐初的風雲人物——程咬金。 “販私鹽”的特點是門檻低、高利潤、高風險……所以要想從事這個行業,單打獨鬥是不行的,一般來說都是有組織犯罪集團——鹽幫。一面要躲避朝廷的稽查搜捕,另一面還要與其他私鹽販子搶地盤、爭鬥,也就是“黑吃黑”。 各方面都與今日的販毒集團高度吻合。 唐末,也有民間資本合法地參與官府的鹽鐵專賣。其模式就是官府把官鹽批發給分包商,再由分包商零售給終端客戶。官府吃肉,分包商喝湯。 比如黃巢,他們家世代從事官鹽分包業務。 這種分包業務本身的利潤是很低的,通常情況下,分包商是借用官府頒發的營業執照,從事販私鹽的勾當,把私鹽充作官鹽賣,以牟取暴利,也就是將“販私鹽”合法化,其實質是走私加偷稅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