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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部分

判、縣丞、主簿、吏目用。初考職例行,各省監生或憚遠道跋涉,或因文理不通,多倩代頂冒者。世宗深知其弊,特遣大臣司考試。雍正五年,令與考者千一百餘人悉引見,時以頂冒避匿者九百餘人。帝於引見員中揀選七十餘人,授內、外官有差。乾隆元年,停考職。三年,令捐納貢監如歲貢例,分別等第,以主簿、吏目考取。捐監未滿三年者不與。道光後,考職例罷。

雍正間,帝以積貯宜裕,允廣東、江、浙、湖廣以本色納監。乾隆元年,罷一切捐例。廷議捐監為士子應試之階,請於戶部收捐,備各省賑濟,從之。三年,詔復行常平捐監例,各省得一體納本色。原定各省捐穀三千餘萬石,數年僅得二百五十餘萬石,復令戶部兼收折色。十年,湖廣總督鄂彌達言:“捐監事例,穀不如銀。銀有定數,穀無成價。易捐穀為捐銀,倘遇荒歉,亦可動支採買。”允行。大學士等復言:“各省納本色,有名無實,請停止,專由部收折色。”得旨:“各省收捐不必停,在部捐折色者聽。”三十一年,以陝、甘監捐積弊最甚,詔停罷。尋並罷安徽、直隸、山西、河南、湖南北,惟雲南、福建、廣東收本色如舊。三十九年,陝西巡撫畢沅、陝總督勒爾謹請如例收納監糧,允之。是年甘省奏報六個月內捐監萬九千十七名,監糧八十餘萬石。帝疑之。布政使王亶望主其事,私收折色,減成包辦,更虛報賑災,侵冒鉅款。繼任布政使王廷贊知其弊,不能革。事覺,置亶望、勒爾謹、廷贊於法,官吏緣是罷黜者數十人,報捐監生或加捐職官者,分別停科、罰俸、停選。其後監捐無復納粟遺意矣。貢捐屬常例,向於部庫報捐。嘉慶間,疆吏屢以為請,輒阻部議。十二年,部臣言庫帑充裕,請變通常例,各省一體收捐。報可。

此外尚有捐馬百匹予紀錄、運丁三年多交米三百石給頂帶之例。其樂善好施例內,凡捐資修葺文廟、城垣、書院、義學、考棚、義倉、橋樑、道路,或捐輸穀米銀兩,分別議敘、頂帶、職銜、加級、紀錄有差。餘如各省鹽商、士紳,捐輸鉅款,酌予獎敘。皆出自急公好義,與捐納相似,而實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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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八

△新選舉

新選舉制,別於歷代取士官人之法。清季豫備憲政,仿各國代議制度,選舉議員,博採輿論。議員選舉有二:曰資政院議員選舉,曰各省諮議局議員選舉。自辛丑迴鑾,朝廷銳意求治,派大臣赴各國考察政治,設考察政治館。命甄擇各國政法,斟酌損益,候旨裁定。光緒三十二年七月,詔曰:“考察政治大臣載澤等回國陳奏,國勢不振,由於上下相暌,內外隔閡;而各國所以富強,在實行憲法,取決公論。今日惟有仿行憲政,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廓清積弊,明定責成,以豫備立憲基礎。俟規模初具,妥議立憲實行期限。各省將軍、督、撫曉諭士庶人等,各明忠君愛國之義,合群進化之理,尊崇秩序,保守和平,豫備立憲國民之資格。”九月,慶親王奕劻等遵旨核議釐定官制,以“立憲國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並峙,各有專屬,相輔而行。立法當屬議院,今日尚難實行。請暫設資政院,以為豫備”。詔如所議。

三十三年,改考察政治館為憲政編查館。八月,諭曰:“立憲政體,取決公論,中國上、下議院未能成立,亟宜設資政院,以立議院基礎。派溥倫、孫家鼐為資政院總裁,妥擬院章,請旨施行。”尋諭:“各省應有采取輿論之所,俾指陳通省利病,籌計地方治安,併為資政院儲才之階。各省督、撫於省會速設諮議局,慎選公正明達官紳,創辦其事。由各屬合格紳民,公舉賢能為議員。斷不可使品行悖謬、營私武斷之人濫廁其間。凡地方應興應革事宜,議員公同集議,候本省大吏裁奪施行。將來資政院選舉議員,由該局公推遞升。”

三十四年六月,資政院奏言:“立憲國之有議院,所以代表民情,議員多由人民公舉。凡立法及豫算、決算,必經議院協贊,方足啟國人信服之心。大學雲:‘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孟子云:‘所欲與聚,所惡勿施。’又云:‘樂以天下,憂以天下。’皆此理也。昔先哲王致萬民於外朝,而詢國危國遷,實開各國議院之先聲。日本豫備立憲,於明治四年設左、右院,七年開地方會議,八年立元老院,二十三年遂頒憲法而開國會。所以籌立議院之基者至詳且備。謹旁考各國成規,揆以中國情勢,酌擬院章目次,凡十章。先擬就總綱、選舉二章呈覽。”報可。

是月憲政編查館會同資政院擬訂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