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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十點左右,我按照習慣來到一樓的活動室散步,偶然遇到了受害人石東的母親石媽媽。石媽媽端了一盆衣物,準備去晾曬的時候有些困難。於是主動出言向我尋求幫助——”
“我打斷一下,”何棠又一次站起身:“你是說,是受害者的母親主動要求你幫忙?”
“是的,”陶藝琳正色回答:“我是一名芭蕾舞演員,前不久的一次意外導致我肩背受傷。雖然眼看到老人家負重心有不忍,但我身體有顧忌,沒有選擇主動上前幫忙。但是對方開口相求,我無法拒絕。於是陪著老人上樓,隨意聊了些家常。事畢後,石媽媽邀請我回病房。出門洗水果給我。而躺在病床上的石東突然起身,用桌上的水果刀將我挾持。
他的情緒很不穩定,一直叫嚷著要找他的妻子,並將病房大門關閉。
當時我害怕極了,試圖與他溝通,請求他放我走。未果。再後來,門外的梁警官開始喊話,但我身心懼怕,已經不太記得中間這一段具體發生了什麼。
直到警方透過溝通,送進來一瓶礦泉水,但石東沒有允許我去拿。我感覺,他像是完全失控的樣子。考慮到自己的體力和傷口未愈的狀態,我幾乎放棄了自行逃跑的意圖。
後來,杜七月進門。趁石東的注意力在他前妻身上的一瞬間,我逃出病房。”
“你是怎樣奪槍開槍的?”法官開始發問。
“我並沒有奪槍,站在門外第一線的就是梁警官。我本能地撲過去,他雙手截住我。槍就在我手邊。”陶藝琳回答:“可是回頭的一瞬間,我看到石東張開雙手往杜七月身上撲,我本能地握住了手槍柄,扣扳機是在無意識的狀態下,我沒想到會造成一死一傷的後果。”
“你胡說!”我激動道:“你分明就是有意開槍,石東明明只是想抱著我,他早就放下刀了!你事後高舉雙手,你分明就是——”
“控方證人,現在不是你發言的時候。”陪審團制止了我。
何棠衝我遞了個眼色,小聲說不要緊的,早就意料到她總會想盡一切辦法先抵賴。
“控方律師,你可還有問題?”法官問何棠。
“法官大人,我質疑被告人口述中的三點內容,首先。死者石東的母親究竟是主動找上被告,還是被告先行搭訕,這與本案的基礎動機有非常密切的聯絡。我們需要證人出庭。
第二點,被告人闡述,說自己是在無意識的狀態下開槍,一死一傷純屬意外,我不這樣認為。眾所周知,手槍的複雜程度,可不是任何人在沒有經過專業訓練的狀態下隨意使用的。除非被告人可以說明自己會使用槍械的緣由。
第三點,被告說,自己是為了救人,本能地抓起手邊的槍械進行攻擊。我認為,正當防衛的基礎判斷,就是要結合施暴者是否身處安全系統之內。”
“反對!”勞德諾大聲道:“首先,對方律師請求新證人的作證要求,與本案的實質明責沒有關係。不管我的當事人是主動幫助老人上樓,還是被動,都不影響被害人在精神失控下對她予以挾持。
第二點,我的當事人是否會開槍,這是她的私人愛好,並不能因為她會用手槍而判定她有意殺人。
第三,所謂身處安全系統,除了自身的安全外,還包括當事人的朋友家人是否還處在危險當中。如果控方律師認為我的當事人在衝出病房逃到警察身邊的時候就已經安全了,那麼試問,梁警官又為什麼沒有放下槍,解除危機?一個警察都不能確認安全狀態,公民又怎麼可能在這樣危機的時候,卸下一切反擊的防備?”
簡直是謬論!我說那是因為我還在石東手裡啊!梁希哲怎麼可能隨隨便便就把槍塞回去!
“是麼?可是證人杜小姐剛剛還說,受害人石東已經放下了刀。並沒有傷害你的意思啊?”
“你——”
我再失一招,方寸已經亂了。確確實實沒有想到這個勞德諾的出牌方向真的很刁鑽。
“法官先生,我認為還是有必要請出新的證人。在案件沒有水落石出之前,我們有理由相信,被告不排除有意殺人的動機。”
最後,法官還是同意了石東的母親出場。
當時我是有點緊張的,我很怕情緒不穩的老太太一上來就找陶藝琳撕。
可是還好,一個明顯沒怎麼見過世面的老太太,就這麼一臉蒙圈地走進來。跟劉姥姥逛大觀園似的。
“你是證人王田花吧?請問,你認識臺上的雙方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