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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繫於袁氏個人之意。若袁氏果有召集國會之心,則以君主國名義召集國會,何若以民主國名義召集國會之為名正言順,於事更事便利耶?推論此事之根由,實因袁氏欲在國中培植絕大勢力,以決繼位問題。但若袁氏為總統時,既不能達其希望,則作皇帝時,又烏能達其希望耶?此事千言萬語,討論不窮,然其結論則一,即擇定之繼位者必為新握重權之人,或為常集權力行政統一之領袖;若僅決定繼袁氏者抑為總統或為皇帝,則無益焉。中國國體應釆民主制耶?抑君主制耶?此固為華人獨自解決,勿庸外人置議之問題。華人苟民心一致,而國體變更,又足使國本堅固,則外人決不作干預之夢想。然袁氏之得以鞏固其地位者,多賴外人精神上財政上之助力,外人於此又烏可無言耶?數年來中國危亂之際,外人勢力影響於中國事者,其功甚偉,難以盡述。就事實言之,外人扶助袁氏使其得有今日,外人固望袁氏善用其因外人扶助而得之權力,以造福於國家也。今若以帝制而改良時局,則非此間多數歐人所敢信者也。不獨信其不能改良時局,且恐時局反因此而愈惡!蓋外人知國人對於袁氏計畫,必有激烈之反對,甚至非用兵不足以定之也。再袁氏長子入繼大位,果能較國民心目中所以信任之代表更為安穩乎?此亦非外人所敢信者也。質言之,此間外人,以為袁氏刻方著手行其建立政局之事業,且有發表意見者,謂袁氏不應利用賴外人而得之權力,以擴充其個人之希圖雲。

籌安會之為秉袁意而設立之御用機關,實已不待明眼人矣。當時反對派有欲組織團體與籌安會對峙,如國體研究會、治安會、國是討論會等,然或官廳不予立案,或受其他之牽掣不能成立也。

第四節帝制之實現

籌安會既由各省機關及各團體代表“投票議決,一致主張君憲”而奏功,於是梁士詒繼起組織請願聯合會。以沈雲沛為之長,作進一步之工作矣!其發起之宣言如下:

民國肇建,於今四年,風雨飄搖,不可終日,父老子弟,苦共和而望君憲,非一日矣!自頃以來,二十二行省及特別行政區域暨各團體,各推舉尊宿,結合同人,為共同之呼籲,其書累數萬言,其人以萬千計,其所蘄向,則君憲二字是已!政府以茲事體大,亦嘗特派大員,發表意見於立法院,凡合於鞏固國基,振興國勢之請,代議機關,所以受理審查,以及於報告者,亦既有合於吾民之公意,而無悖於政府之宣言,凡在含生負氣之倫,宜有舍舊圖新之望矣!惟是功虧一簣,則為山不成,鍥而不捨,則金石可貫。同人不敏,以為我父老子弟之請願者,無所團結,則有如散沙在盤,無所榷商,則未必造車合轍,又況同此職志,同此目標,再接再厲之功,胥以能否聯合進行為斷。用是特開廣座,畢集同人,發起全國請願聯合會,議定簡章凡若干條。此後同心急進,計日成功,作新邦家,慰我民意,斯則四萬萬人之福利光榮,匪特區區本會之厚幸也。

自請願聯合會發生以後,各省及各機關之請願書,紛紛投至,即向參政院提出。當時之參政院又奉命為代行立法院,於是開會討論,將付審查,袁特派政事堂左丞楊士琦蒞院,發表宣言書,略謂:

本大總統受國民之付託,居中華民國大總統之地位,四年於茲矣。憂患紛乘,戰兢日深,自維衰朽,時虞隕越,深望接替有人,遂我初服。但既在現居之地位,即有救國救民之責,始終貫徹,無可諉卸,而維持共和國體,尤為本大總統當盡之職分。近見各省國民,紛紛向代行立法院請願改革國體,於本大總統現居之地位,似難相容。然大總統之地位,本為國民所公舉,自應仍聽之國民,且代行立法院為獨立機關,向不受外界之牽掣,本大總統固不當向國民有所主張,亦不當向立法機關有所表示。惟改革國體,於行政上有甚大之關係。本大總統為行政首領,亦何敢畏避嫌疑,緘默不言。以本大總統所見,改革國體,經緯萬端,極其審慎,如急遽輕舉,恐多窒礙。大總統有保持大局之責,認為不合時宜!至國民請願,要不外乎鞏固國基,振興國勢,如徵求多數國民之公意,自必有妥善之上法。且民國憲法正在起草,如衡量國情,詳晰討論,亦當有適用之良規,請貴代行立法院諸君子深注意焉!

袁之不願以代行立法院解決此重大國體問題,所以特示鄭重者,無非故作艱難,直逼出“民意”二字,為國民代表大會之導線耳!比由請願聯合會趨承袁意,二次請願,請以國民會議為解決國體機關,參政院因以建議,諮請袁氏,即隨發教令,定於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舉行國民會議之複選,召集國會,解決國體。將擒先縱,欲速故緩,又一種做作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