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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部分

局局長餘勤明。雙方言明,年包板栗產量兩萬斤。生產隊必須聽從餘勤明的指揮,一切開支、用工均由生產隊負責。如減產,由縣林業局負

責賠償生產隊一切損失,並扣除餘勤明當年百分之二十的工資;如超產,按超產數百分之二十獎勵餘勤明,百分之八十歸生產隊。如果生產隊不按技術要求操作而減產,損失由生產隊自負。

下面由立約雙方簽名蓋章。”社員們一聽,中!白紙黑字,這可保險!

陳大能卻多個心眼兒,盤算開了:這板栗連著三年都是小年,如果定三年為期,減產由縣林業局包,隊裡不賠還能賺錢。你噴局長如嫌吃虧不幹,咱正好散夥!誰知老餘滿口應承,又提

筆添了一句:此合同三年不變,違反者罰款。陳大能接過一看,心想:還不妥,他是縣裡大局長,我是小小;生產隊長。別看寫得怪硬梆,到時候他要賴帳,我還能吃了他?倒黴的還是生產

隊。不行,得叫他找個中間人作保。誰知他這一說,老餘不但滿口應允,還說:“縣司法局公證處剛成立,專門辦理這號事。你不放心,咱們上縣裡公證處備案,由國家法律機關擔保合同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