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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部分

後的歷朝都會制定本朝的法律,並且成立專門的法律部門和一定的法律程式,對於這一點,包括秦漢以後所有的儒家學者都沒有任何的意義。因此和世界其他古文明國家相化,中國古代的法律其實是相當先進而完善的,其他古文明國家,包括古印度和古歐州,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都是以宗教的經典為基礎制訂法律,甚致一度以宗教審判所一類的機構作為執法機關。

但中國古代的法律也存在著相當大的缺陷,排除歷史侷限的因素之外,中國古代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在法律上以刑法為中心,兼有民事、行政和訴訟等方面的內容,實際是將多種法律形式混合編纂成一體。而在執行上,雖然在中央有專門的執法機關,但在地方上,卻是由行政機關兼理司法。即各地的知府、知州、知縣實際就是最高法官,併兼審理、判處於一身。

在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孑就是民間傳說的包公,老包同志的實際官職是開封府府伊,實際就是一個市長,同時還兼任開封公安局局長,開封法院的院長,即管民事,還管刑事,也管訴頌,既可以偵案、查案,同時還有審案、判刑的權力。

儘管後來各朝也意識到這一點,也在加強地方的司法機構,宋朝在地方上設成了提型點獄使,明朝也在省一級機構設立了按察使,在府、州、縣也設立了掌管刑法的官員,但行政機關和司法始終洠в忻魅販摯�D橋戮褪竊謔∫患叮�床焓掛慘�苧哺�慕諡啤6�庖惶逯疲�恢憊嘰┳耪�鮒洩�姆飩ㄊ貝�崾��龐興�謀洹�

在這一方面,中國古代的法律和歐州古代的羅馬法糸相比,就要遜色不少,儘管在古羅馬帝國之後,羅馬法系也受到了宗教的極大影響,但是羅馬法糸中:公民在私法範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不告不理”、一審終審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都已經深入人心,近現代的歐美各國建立的法制中,有許多原則和制度,都是採用自羅馬法糸。

另外在審判定刑的程式中,中國執法機關是以疑犯的口供為第一,而羅馬法系則是按口供、人證、證據、事實等各方面並重的原則。

而且在這個時代,歐州各國的法律也在逐漸脫離宗教的影響,吸取羅馬法系中的優點,重新建立各自的新法制,按另一時空的程序,在三十多年以後,英國將釋出【權利法案】,在一百多年以後,法國發布的【拿破崙法典】,都將使各自的法制大大提高。

因此中華帝國的司法部成立之後,商毅同時也決定,將在各省、府、州、縣,都成立各級的司法部門,設立各級後法院、檢查院、公安部等執法、審判機構,而且都是權力獨立,直接對上級的司法部門付責,不受地方行政機關的控制。

雖然商毅制定的司法體系,和中國古代歷朝的司法體糸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提交給國會之後,也引發了非常激烈的辯論,不過在這個時候,商毅多年以來建立起來的巨大的威信力發揮了最重的作用,當然在另一方面來說,三權分立是建立國會的時候,就己經確定好的大原則,而且把司法從行政機構徹底分離開,進一步削弱內閣的權力,對國會來說,並沒有損失,相反還能鞏固國會的地位。

另外有不少頭腦靈的國會議員心裡都能夠算清這筆帳,國會的制度就己經決定了,國會本身只能有立法權,而不能有執法權。一但執法權被內閣掌握,國會將很難與內閣相抗衡,因為從理論上說,內閣可以非常容易的利用司法機構,將不聽話的議員一一清除掉,因此只真確立三權分立,把執法權從內閣分離出來,形成三方互相的權力制約,才是對囯會最有利的。

因此最終的投票結果,雖然贊成票不足六成,但新的司法體制,仍然還是在參、眾兩院透過。商毅提名以前的刑部尚書王仲平出任第一任司法部長,也得到了國會的透過。

而商毅也終於鬆了一口氣,司法體制得到了透過,這不僅是中國歷史上首次將司法機構比較徹底的與行政機構分離開,在法制建設上的一個大進步。同時也標誌著三權分立的國家結構終於完全建立了起來。可以說近代的國家制度,己經在中國初步確立,而中國終於跨過了這個歷史的十字路口,徹底走上了一條正確的軌道。

當然歷史的發展並非是直線前進,也許在自己之後,中國還會發生反覆,甚致出現倒退回封建zhuanzhi的時代,但歷史的發展程序是誰也擋不住的,這扇門巳經被商毅推開了,這條道路也被越來越多的中國人發現,相信就算有人還想再把中國拉回到以前的道路,最多也只能得呈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