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其實就是拿了各地海關的收入以為抵押。本來不免讓渡主權之譏,幸好放款的其實是關卓凡自己,肥水未流外人田,因此還算心安理得。
鐵路貸款,不能再拿海關收入重複抵押了。歷史上慣常的做法,是用鐵路自身的權益作為抵押,即在還貸期內,這條鐵路交由放貸方管理。
原時空的京漢鐵路,因為是向比利時人借的款,合同規定,借款期限三十年內,一切行車管理權均歸比利時公司掌握。
這就是被時人和後人批評的“出賣路權”。
關卓凡倒不認為當時的政府做錯了什麼,因為除了貸款,沒有其他的資金來源,而貸款,當然要抵押,除了“路權”,還有什麼能抵押給人家的?
“出讓路權”前提是“有路”可讓,怎麼也好過根本“無路”吧。
當然,這種做法的弊端確實很大。借款期限內直接的經濟收益的喪失還在其次,關鍵是放貸國的勢力,自然而然,深入鐵路沿線。比利時國家小,離得遠,對中國沒什麼野心,如果換了某個大國,或者沙俄、日本這種狼子鄰居,其害不可殫言。
關卓凡可以故技重施,向花旗銀行貸款。可是,一來,這種性質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