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制。此外,又有二臺(御史、都水)十一寺(太常、大理、國子、光祿、衛尉、宗正、太僕、鴻臚、司農、太府、將作)等機構,負責朝廷日常行政事務。地方行政機構方面,則由過去的州、郡、縣三級制改為州、縣二級制,廢郡。簡化了地方行政組織,官吏的任用權一概由吏部掌握,禁止地方官就地錄用僚佐。
不僅節省國家開支,還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於中央集權的統治。這也是他的第二個功績,因為他開創了一個新的朝廷集權的政權制度。開皇元年,即命大臣高、鄭譯、楊素「更定新律」,即對過去北朝齊、周以來的律令作一次大的改革。開皇三年,又命蘇威、牛弘進行第二次改革,主旨在於「權衡輕重,務求平允,廢除酷刑,疏而不失」,由是訂出刑律十二篇,這就是著名的《開皇律》《開皇律》分為一十二篇。其名為:名例律、衛禁律、職制律、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鬥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其篇目雖然是根據《北齊律》所編,但內容卻簡明得多。判刑的名目有五種:一是死刑,二是流刑,三是徒刑,四是杖刑,五是笞刑。此外死刑只分絞、斬二種,流放服刑不超過五年;杖刑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訴至朝廷。同時《開皇律》還廢除了一些酷刑,如梟刑,轘刑,宮刑等。也一概不用滅族刑。
同時,減省一些刑律,減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