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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部分

法院印發的《關於適用〈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該通知雖然是給各級法院在案件審理時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釋,對我們來說同樣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據和參考……”

一條一條,認真學習。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該判多少年,無期徒刑還是死刑,那是檢察院和法院的事。

良莊派出所對這些不感興趣,只關心“並處”條款。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直至沒收!

“起步價”兩萬,什麼概念,想罰十幾二十萬要抓多少賭,要抓多少嫖。

同志們跟發現“新大陸”似的一個個喜形於色、激動不已,彷彿眼前有一坐金山卻一直不知道去挖掘,現在知道了,並且沒人跟自己搶。

“執法經濟”,想建設好“平安良莊”全靠它了。

韓博同樣高興,舉起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笑道:“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如果那兩個嫌疑人沒吹牛,涉稅金額絕對巨大,我們接下來又要辦一起特大案件!”

“韓所,那些買發票的呢?”

歸家豪同學顯然沒認真聽講,顯然沒認真看條款。

第一次接觸,需要時間慢慢消化,韓博自然不會批評,耐心解釋道:“《決定》第五條明確指出,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