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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一 我是誰及出場理由

人皆有其Twa Mon,或者說每個人都有屬於自己的Twa Mon。僅從外表上說,Twa Mon簡直就是你的複製品,而表現出來的行為舉止卻可能是大相徑庭,抑或是人所不能企及。Twa Mon因你而生,但你也許會覺得多餘,你才是世界裡的唯一,要把你的Twa Mon趕走了事。但是Twa Mon一般不會存在得太久的,也有壽命的,打個誰都會打的比方吧,跟流星的稍縱即逝相差不多。但是也許會有意外的表現,讓你留戀。

Twa Mon可不是憑空出現的,也不是你想讓出現就出現的。Twa Mon都有載體,載體一定是與你相處過的你喜歡或不喜歡的小動物或大動物。你的Twa Mon的載體可能是一隻小狗,也可能是一條你愛吃的鯽魚,或是曾經飛過你視窗的一隻小鳥。有時卻是你不曾注意到的螞蟻。

你可能暫時還不明白我在說什麼,你可能暫時還不習慣我的語言風格。其實這些溝通障礙不用我解釋。你暫時當然不明白,你暫時當然不習慣,除非你已經是誰的Twa Mon。

我必須要提及的那個男子暱稱叫做一天七十二小時,原名不記得了,也沒怎麼聽人說過,就是說無關緊要。起先我認為他很蠢,因為一天就是一天,一天就是一個白天加一個黑天,怎麼會變成三天才夠的七十二小時呢!所以很不幸運,我竟成了那個蠢貨的Twa Mon。載體卻是與他同室多年的一隻小老鼠。就是說我現在不是一天七十二小時,也不是一隻小老鼠。我是Twa Mon,是一天七十二小時的Twa Mon。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我還是以一名老鼠自居,至少骨子裡是這麼想的。而且你也許會覺得這樣更舒服些:我並不是強求高攀。實際上,我只是因為有負疚感或犯罪感才出場的。

二 跟案子有關及判決結果

我不知道是否應該用“出場”這個詞,好象有點自我標榜的意味。“出場”似乎是不一般人物的專屬隨從,用“出現”應該比較平和,但你也許會覺得無聊。

當然,我原先也不知道為什麼我叫Twa Mon,是中級法院的一個青年女法官拿著高音喇叭宣判的時候對我這麼說的。就是說我是被命名。這是必然的,我被青年女法官招呼時,我說我就是一天七十二小時。實在是MT,也即冒替,就是冒名頂替,也實在是QQ,就是侵權。我臉都紅了,就是說我缺乏最起碼的公民素質和法律常識。

實際上,青年女法官不應該問一個無名氏的姓名。但是後來她喊“被告人Twa Mon你聽著”。我的媽媽,就起這麼個乳不乳的名字,象是鄰居大嬸吵架來的,象是罵人話。我並沒有歸案,所以我不可能應邀出席審判。實際上我不怎麼知道到底什麼叫做案子。警方正在大街上提心吊膽圍捕我的時候,忽然開來一輛標有“法院”字樣的車子,然後就宣判了。我很想問個究竟,為什麼我叫做Twa Mon,能不能換個別的什麼貼身的名字,但我沒機會提問。

後來我大概也想通了。是在郊區賓館想通的,也是一個一直跟隨我自稱叫做“木四方師傅”的計程車司機幫忙和我一起想通的,就是說他非常熱心也很智慧。就是說“Twa Mon”是我的最好稱謂,因為看上去我和一天七十二小時象孿生兄弟,當然這是別人的一般灼見。只是他的載體老鼠和一天七十二小時相處長久些而已。

“Twa Mon”大概就是英文白話版的“Two Man”,“Twa Mon”據說是古英文,但看上去有點象法文或德文。真的很窩氣,我很少外出,也沒在那些大大小小的國家生活過,怎麼把我的名字搞成這樣咬牙。可能是那個女法官博學多思,想一想還真是。“Two Man”其實很難翻譯,如果意思是“兩個真男人”,恐怕應該寫做“Two Men”,加複數的;如果意思是“第二個真男人”,恐怕應該寫做“The Second Man”,用序數詞。這一想已經耗掉了我許多寶貴的能量。就是說能量耗盡了,Two Man也就不存在了。

但對那個女法官,總的來說印象不錯。那個女法官除了個頭比我高,馬尾巴比較長,還有乍看不象男法官那麼威嚴,別的就沒什麼值得說三道四的。不值得說三道四的是她的直率乾脆的小嘴巴,地方口音太重,既不是南腔,也不是北調,大概是所謂南北分界線那一帶地區的口音,總之聽不太明白。也許是那個袖珍喇叭保真度不夠,變了聲。不過聲音還是很好聽的。但在法律上我倒不建議推廣這種聲音,保留些地方特色吧,也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