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收購行為,但要進行注資,成為新發展銀行的第二大股東,並且所有股東中,都不允許有單個個人或者團體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存在。
協議簽訂的第三天,也就是新發展銀行成立後的第三週,新發展銀行就開始了大規模地增股融資。擴股融資之後地股權分配分別是:
王慧琴保持百分之四十五的股份,依然是新發展銀行地第一大股東,並且保留董事局主席身份。
海外財團注資165億港元,取得新發展銀行百分之四十四的股份,成為新發展銀行的第二大股東;
李福善個人依然是新發展銀行的總經理,持有百分之二的股份,同時東亞銀行增資六億港元,持有新發展銀行百分之五的股份,也就是說,李福善個人,實際上掌控百分之七的股份,是第三大股東。
其他原新發展銀行的董事們,也就是原先那些新發展銀行前身銀行的老總們,共同擁有新發展銀行百分之四的股份,當然,這些人也依然有權進入董事局,並且還在新發展銀行的各個重要部門擔任要職。
從這個股權分配的情況看來,王慧琴雖然是最大的股東,但卻不是擁有百分之五十一股權的絕對大股東,沒有絕對話語權,這第二大股東一旦聯合李福善的百分之七或者那些分散董事的百分之四,就可以反過來強行推行他們的政策,當然,王慧琴要推行政策,也必須聯合他人,這都是一樣。也就是說,從表面看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