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曝光的技術,到05年年底被人惡意註冊,這是有可能瞞天過海的。但如果對一個04年就曝光的技術這麼幹,十有**只能是失敗因為圈內人都已經知道了。
其次,這個“現有”的技術,還要有被人廣泛應用的可能性。
如果是個很冷僻的東西,甚至是毫無商業價值的現有技術,那就沒人來用、來“侵權”了比如馮見雄此前找劉教授給人刷職稱資料用的那些造假專利,就屬於一輩子沒人會實施的坑貨。所以那種東西只能一個幾千塊地跑量,不能用於碰瓷。
要碰瓷,怎麼也得到一條車來車往的路上找生意吧?去無人區碰瓷,碰誰呢?
這兩點邏輯,那也是做了多年陰險大律師兼專利代理人、兩方面經驗都很充分的,才能體悟得到。
眼下史妮可就是個複製式的執行層,不需要“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因此馮見雄就沒有多廢話掃盲。
何況,說了妹子也不一定聽得懂,說不定反而讓她更加畏首畏尾怕犯法。
就剛才馮見雄已經說出來這些話,史妮可都花了好幾分鐘消化。
然後妹子惴惴不安地問:“那你下一步呢?拿到了查新報告、而且這幾項技術其實是現有技術、有推薦性行業標準給你安利。那麼應該馬上會有房地產承包商‘不小心誤用’了這項技術吧?然後你就打官司告上門?起訴他們侵犯了你的專利權、問他們收授權費?
可是對方也不傻啊,如果他們是從行業技術規範上看來的設計,他們肯定知道這是現有技術的吧?根據《專利法》,他們可以在訴訟期間提交《專利無效申請》,把你這兩項本來就是瞞天過海的實用新型廢掉的呀!那你前面的錢不是白投了?”
史妮可提到的《專利無效申請》,是《專利法》規定的一項救濟措施。遇到專利權官司的時候,如果被告侵權的一方,認為原告的技術當初就不該被授予專利權(比如在原告申請前,該技術已經向社會公開過了),那麼就可�